任何开采活动都要在合理规划的范围内,下面小编整理了中小河流非法采砂治理实施方案,欢迎阅读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中小河流非法采砂治理实施方案1
为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依法标准采砂市场秩序,县政府决定,自2021年3月至12月在全县开展为期10个月的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有序推进,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联合执法打击〞的原那么,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采砂问题,重拳出击,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无证采砂、不按规划采砂、超范围采砂、跨界采砂、倒卖砂石、哄抬砂价等非法采砂行为,清理整治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堆砂场,建立完善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坚决铲除非法采砂黑恶势力,挖出背后“保护伞〞,维护良好水事秩序和河湖生态健康,做到采砂规划合理、采砂作业标准、砂石经营有序,实现河道生态功能的根本好转和持续稳定,确保河湖防汛平安、航运平安、供水平安、生态平安。
二、重点任务
(一)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行为。严禁在禁采区、水利风景区、动植物保护区等敏感区域采砂;严厉打击盗采行为,从严从快予以处分,查处和曝光一批非法采砂典型案件,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坚决遏制境内河道、水库滥采乱挖现象。对触犯刑律的非法采砂业主和从业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迅速遏制非法采砂势头。
(二)彻底清理整顿堆砂场。非法堆砂场要坚决依法取缔并完成复绿复原,历史遗留裸露堆砂场要完成生态修复。堆砂场要合理规划,依法审批,规定作业时间,实行封闭式管理,安装采砂监控设备,实行24小时监管。
(三)强化采砂公产公营。深入推进河道砂石资源公产公营,建立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管理机制,增强合同风险防范意识。严禁无证采砂、超范围采砂、超深度采砂、超量采砂、禁采期采砂;严禁擅自增加采砂船只。
(四)严厉打击砂霸等黑恶势力。严厉打击在砂石资源领域,垄断资源、侵占集体资产、非法占地、滥开滥采、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强买强卖、倒卖贩运的黑恶势力和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区域联合执法机制、应急管理机制、水利公安联动机制,形成一套依法掌控、惩防结合、科学有序的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成效,切实保障县域河道平安,保护生态环境。
(六)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及时调处涉砂矛盾纠纷,杜绝群体性上访和越级上访。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3月1日至4月30日)。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发动部署会议。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重点掌握采砂船只、堆砂场、尾砂堆等情况,投诉举报、舆情反映、媒体曝光、历史积压、上级交办等典型案件的受理、查处、整治及后期监管情况,恶势力线索上报、移交及保护伞、利益链的深挖和处理情况,逐一建立台账。
(二)整治阶段(5月1日至10月31日)。对摸底排查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治,对拒不停止非法、违规行为以及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整治。严厉打击非法采砂黑恶势力,深挖“保护伞〞,及时向社会公布专项整治成果。
(三)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时限和整改标准。结合实际,探索建立砂石资源管理和河道监管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扎实有序开展,成立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水利局局长任副组长,县纪委监委、检察院、发改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交通局(海事局)、水利局(河长办)、税务局、环保局、水务集团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全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负责专项整治行动日常工作。
(二)依法打击整治。各职能部门要配强力量,加强联合执法,加大对重点河段、敏感水域和重要时段的巡查、打击、整治力度,依法从快处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边查边改,对发现的问题,要落实责任,明确要求,限期整改。
(三)强化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播送、电视、网站、报刊等媒体对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宣传,普及有关涉河法律法规知识,形成护河爱河的浓厚气氛。要公开发布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公告,公开问题举报 ,接受群众监督。
(四)严明工作纪律。对砂石资源管理工作中行动缓慢、推诿扯皮、庸政懒政、监管不力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对专项整治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知法犯法的公职人员及村干部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小河流非法采砂治理实施方案2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闽江下游河砂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水利厅20XX年5月批复的《闽江下游福州段20XX-20XX年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特制定《闽江下游福州段20XX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证河道行洪、交通航运、饮用水源安全为目标,坚持“科学规划、政府专营、强化监管、标本兼治”方针,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切实处理好河砂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关系,实现河砂资源依法、科学、有序、规范开采。
二、法规依据
根据《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关于开展闽江下游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榕政[20XX]9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XX]2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XX]219号)等规范性文件,结合近年来河道采砂管理实际情况,认真制定20XX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实施方案。
三、采砂计划
(一)闽清县河段
1.可采区:白河江河段可采区,长1.908km。
2.禁采区:
(1)水口禁采区,长6.212km,范围为从水口水电站大坝下游开始至大箬禁采区(含水口大桥、水口调度站);
(2)大箬禁采区,长2.167km,范围为从水口禁采区开始至白石坑禁采区(含北溪大桥);
(3)白石坑禁采区,长2.588km,范围为从大箬禁采区开始至猴山禁采区(含在建的水口二道坝);
(4)猴山禁采区,长2.266km,范围为从白石坑禁采区开始至白河江可采区(含猴山泵房);
(5)白河江禁采区,长1.86km,范围为从白河江可采区开始至上马坪禁采区(含闽清大桥,渡口码头,渡口村易崩岸段);
(6)上马坪禁采区,长1.507km,范围为从白河江禁采区开始至马坪保留区(含闽清县火车站);
(7)下马坪禁采区,长1.509km,范围为从马坪保留区开始至马坪禁采区(含在建公路桥);
(8)马坪禁采区,长0.60km,范围为从下马坪禁采区开始至汤院禁采区;
(9)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禁采水域。
3.保留区:无。
4.计划开采量:闽清县20XX年白河江河段可采区年度采砂控制量为12.5万m3,安排小型链斗式采砂船1艘。
(二)闽侯县河段
1.可采区:
(1)埕头可采河段,长2.130km;
(2)沙白头河段,长3.0km;
(3)马坑可采河段,长2.564km;
(4)唐举可采河段,长2.988km。
2.禁采区:
(1)马坪禁采区,长0.60km,范围为从下马坪河段禁采区开始至汤院河段禁采区;
(2)汤院禁采区,长0.60km,范围为从马坪禁采区开始至埕头禁采区;
(3)沙白头禁采河段,长0.652km,范围为从沙白头可采区开始至马坑可采区;
(4)竹岐禁采区,长7.464km,范围为从竹岐河段保留区开始至荆溪河段禁采区(含竹岐水文站以及竹岐大桥,竹西渡口码头,青岐渡口码头,汶洲人渡码头,竹岐下游易崩岸段);
(5)荆溪禁采区,长4.335km,范围为从竹岐禁采区开始至白头禁采区(含福州绕城高速公路桥以及向莆高速铁路桥);
(6)白头禁采区,长3.601km,范围为从荆溪禁采区开始至淮安头禁采区;
(7)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禁采水域。
3.保留区:
(1)马坪河段保留区,长2.082km;
(2)大目埕河段保留区,长3.482km;
(3)竹岐河段保留区,长2.556km。
4.计划开采量:闽侯县20XX年4个可采区年度采砂控制量为135万m3,其中埕头可采区为48.5万m3、沙白头可采区为6.5万m3、马坑可采河段为40万m3、唐举可采河段为40万m3,安排中小型链斗式采砂船4艘以内。
(三)闽江南港河段
闽江下游淮安头至金刚腿河段均列为禁采区。
(四)总量
综上,20XX年共安排5个可采区进行采砂,年度采砂控制总量为147.5万m3。其中,闽清县河段为12.5万m3、闽侯县河段为135万m3,安排采砂船控制在5艘内。
20XX年度开采的河砂总量安排福州市境内省、市重点工程建设用砂117万m3(含水利工程建设用砂10万m3),由市重点办负责调度供应;各县(市)区重点工程及民生建设用砂30.5万m3,由市水利局负责调度供应。
四、堆砂场设置方案
闽江下游沿岸堆砂场设置总数控制在26处以内,其中市重点办所属专供砂场13处,县(市)区设置堆砂场13处。
(一)市重点办所属专供砂场由市重点办提出砂场设置方案报市水利局审批,砂场的内部管理由市重点办负责。
(二)县(市)区堆砂场指标分配如下:闽清县1处、闽侯县6处、仓山区2处、马尾区2处(含琅岐1处)、长乐区1处、连江县1处。根据科学规划、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砂场设置方案,经同级政府审批后,报市水利局备案。县(市)区堆砂场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市水政监察支队负责指导检查监管。
五、开采、经营与监管方式
(一)统一组织开采。闽清县河段采砂工作由闽清县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开采和监管;闽侯县河段采砂工作由闽侯县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开采和监管。
(二)建立健全重点工程用砂专供机制。市水利局负责闽江河道采砂规划、年度采砂计划的编制,以及总量控制和监管。福州市境内的省市重点工程建设用砂,由市重点办负责调度供应,市城乡建总、交建集团负责专营,闽清、闽侯县应优先保证省、市重点工程用砂。县(市)区重点工程及民生建设用砂,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用砂计划,经审批后由闽清、闽侯县政府指定的国有采砂企业供应,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度,河砂销售价格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计划指标内河砂出让收入扣除经营成本后专营收益的部分,由市、县按4:6比例分成,超出计划指标开采河砂的出让净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
(三)建立《河砂准运单》制度。《河砂准运单》、《定额凭证》分别由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印制,河砂水、陆路运输准运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每月核发量控制在15万m3以内,出境(出口)准运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具。闽清县、闽侯县砂石办要根据经批准的年度河砂实施方案和经许可的采砂情况,有计划地对从事运砂的船舶、车辆开具河砂准运单。运砂的船舶、车辆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河砂准运单,河砂准运单当日开具,24小时内有效,过期作废;未持准运单的,采砂业主不得为其装载河砂作业,否则以不按规定采砂行为论处;未持准运单运砂的船舶、车辆,由水政监察、公安边防、海事、交通部门依法予以查扣。建立运砂情况“一日一报”制度,闽清、闽侯等县砂石办与国有采砂企业应提前一天将当日采砂量与次日运砂量、运砂船船号及运砂车牌号、方量、目的地等以报表形式报市水政监察支队,市水政监察支队每月汇总一次供砂情况,作为核发准运单的依据。
(四)建立台帐制度。采砂业主应按“日填月报”要求,逐日如实填写采砂生产作业情况(有关台帐、报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每月5日前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个月生产统计表,并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真核实。凡虚报、瞒报、拒报或屡次迟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采砂情况的检查与指导。经许可的采砂船舶必须装置定位测量和在线监测设备,未装置的,不得开展采砂作业。闽清县、闽侯县要在可采区及闽江重要河段安装“全球眼”实时监控系统,设立现场监管点,严防超量开采。
(五)建立定期检查考核制度。要对闽清、闽侯等县河砂实际开采量、河砂运输情况,以及河床变化情况等实行半年和年度检查考核。对严格按计划开采的,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对超计划开采、越界开采等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并没收相应的河砂收益,同时扣减其下一年度的河砂开采量。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理。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沿岸工程设施保护。要在有关水法律、法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基础上,尽可能扩大保护范围,列为禁采区,确保防洪堤、岸滩、桥梁、水闸、码头、取水口、电缆等有关设施的安全。
(二)加强总量控制。要严格执行河砂准运单制度,运砂船舶要按实计量,平仓运载,严禁超载。在每日通报采运砂情况基础上,闽清县、闽侯县要每月10日前向市水利局报告上一月实际采砂量及当月采砂量计划。
(三)严格《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程序。拟参与采砂的船舶经地方海事局进行适航条件审查合格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上报市水利局审核许可,审核通过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给采砂船业主。
(四)严格采砂作业时间。每天河砂开采时间为5:30-17:00,超时间开采按非法采砂论处。
(五)严格控制河砂运出闽江口销往境外。对未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河砂出境准运单》的运砂船,港口部门不予批准过驳作业,海事部门不签发出港证。违者由港口、海事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六)建立联合执法巡查机制。落实河长制,闽清县、闽侯县河长切实履行职责,牵头组织闽江河道非法采砂行为整治行动。市水政监察支队与福州边防支队建立长期联合执法巡查机制,并会同闽清、闽侯县开展跨县联合执法。对闽江下游河道实行24小时不间断执法巡查,对查处的违法采运砂船一律实施扣押,对“三无”采运砂船一律依法予以没收、拆解和销毁,严厉打击违法采砂、吹砂、违规设置堆砂场等行为。同时,闽清、闽侯、长乐、仓山、马尾等沿江县(市)区水政监察队伍要会同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等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岸滩盗采砂行为的打击力度。
(七)严格控制从闽江吹砂填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河砂吹填造地,县(市)区确需从闽江吹砂填地的,必须经市政府批准,违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中小河流非法采砂治理实施方案3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规范河道采砂秩序,依法、依规、合理有序开采砂石资源,适应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确保我县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和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开采、严格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结合县域内河道砂石资源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原则
1.遵循全面规划、总量控制、计划开采、确保防汛安全的原则。开采必须服从防洪和河道整治规划,服从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堤岸保护及河道管理工作要求。
2.遵循在开采中保护,在保护中开采,边开采、边恢复、边治理的原则,维护河道生态环境。
3.遵循有利于防汛排洪、疏浚河道、因地制宜和严格控制、有序开采的原则。
4.规划既要满足县域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又要避免掠夺性的开采,做到砂石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四)《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洛阳市伊洛河河道采砂规划的批复》(豫水管〔20XX〕104号)
(五)《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49号)
(六)《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XX〕56号)
(七)《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河道砂石资源开采的意见》(洛政办〔20XX〕65号)
三、范围
按照《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洛阳市伊洛河河道采砂规划的批复》(豫水管〔20XX〕104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河道砂石资源开采的意见》(洛政办〔20XX〕65号)要求,在划定的可采区内规划设置采砂区域。
四、规模、总量控制
按照《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洛阳市伊洛河河道采砂规划的批复》(豫水管〔20XX〕104号)要求,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设置,避免掠夺性开采和无序竞争等工作要求,严格控制可采区数量和采砂规模,此次规划洛河3个可采区,年度总开采量64万立方米;其他河道按照市河长办批复的河道采砂规划进行。
五、区域划分、审批程序
(一)区域划分
1.市管河道
按照《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洛阳市伊洛河河道采砂规划的批复》(豫水管〔20XX〕104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河道砂石资源开采的意见》(洛政办〔20XX〕65号)要求,在洛河宜阳县段规划3个可采区,按照各个可采区河段的砂石储量和可采量,设置4个采砂加工场。
规划可采区一:位于花果山洛河大桥上游500米(张坞镇平北村)处至洛宁界(张坞镇留召村),可采区长约4370米,平均宽150米,开采区位于洛河南岸张坞镇区域,年度开采总量为14万方。生产加工区位于洛河南岸距堤防50米以外。
规划可采区二:位于花果山洛河大桥下游3000米(三乡镇东柏坡村)至滩子大坝上游500米(三乡镇滩子村),可采区长3230米,平均宽330米。开采区位于洛河北岸三乡镇区域,年度开采总量为22万方。生产加工区位于洛河北岸距堤防50米以外。
规划可采区三:位于滩子大桥下游3000米处至南闫路洛河大桥上游2100米处,可采区长5010米,平均宽300米。开采区位于洛河北岸三乡镇、韩城镇区域,年度开采总量为28万方。生产加工区位于洛河北岸距堤防50米以外。
2.县管河道
县水利局按照洛阳市河长办批复河道采砂规划,设置开采区和砂石开采量。
(二)审批程序
按照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严格依法审批,由申请人或单位提交完善以下材料:
1.河道采砂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开采的地点、深度、范围(附范围图);
4.开采量(包括日采量、总采量);
5.河道采砂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6.砂石堆放地点,弃料处理及现场处理、平整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