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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乡村振兴工作计划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乡村振兴责任制,坚持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构建职责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乡村振兴责任体系,举全党全社会之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第三条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统筹协调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
第四条在党中央领导下,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推动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责任落实、组织推动、社会动员、要素保障、考核评价、工作报告、监督检查等机制并抓好组织实施。
第二章部门责任
第五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乡村振兴责任主要包括:
(一)深入学习贯彻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职责研究和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二)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拟订并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
(三)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强化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物质基础,健全辅之以利、辅之以义保障机制,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和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持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树立大食物观,发展设施农业,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
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升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完善并组织实施配套政策,健全并推进实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重点帮扶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点等重点区域,持续做好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让脱贫攻坚成果更加扎实、更可持续。
(五)落实行业或者领域内乡村振兴各项任务,提出和落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的主要目标和重大举措,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规范和健全制度措施、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
(六)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深化农村改革,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
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农垦、农业水价、集体林权、国有林场林区等重点领域改革,推动农村改革扩面、提速、集成。
(七)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干部配备、要素配置、资金投入、公共服务等方面对乡村振兴予以优先保障,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畅通城乡要素流动。
(八)总结推介乡村振兴经验典型。
组织开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监测评价。
按照规定组织开展乡村振兴有关督查考核、示范创建、表彰奖励等工作。
第六条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乡村振兴重大政策研究、重大事项协调、重大任务督促落实等工作。
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落实乡村振兴各项任务,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负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地方责任
第八条地方党委和政府乡村振兴责任主要包括:
(一)深入学习贯彻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二)以乡村振兴统揽新时代“三农”工作,将乡村振兴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党委和政府工作重点统筹谋划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推动乡村振兴的政策措施、专项规划和年度任务并组织实施。
(三)把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作为首要任务,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保质保量完成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目标任务,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全面提高本地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四)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摆在突出位置,确保兜底保障水平稳步提高,确保“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巩固提升,不断缩小收入差距、发展差距,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切实运行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努力让脱贫群众生活更上一层楼。
(五)立足本地区农业农村优势特色资源规划发展乡村产业,拓展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多元价值,打造农业全产业链,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动现代服务业同现代农业深度融合,把产业链延伸环节更多留在乡村,把产业发展的增值收益更多留给农民,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
(六)鼓励和引导各类人才投身乡村振兴,选派优秀干部到乡村振兴一线岗位,大力培养本土人才,引导返乡回乡下乡就业创业人员参与乡村振兴,支持专业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推动乡村振兴各领域人才规模不断壮大、素质稳步提升、结构持续优化。
(七)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农民群众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
推进城乡精神文明建设融合发展,加强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传承和发展优秀传统文化,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推动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八)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修复,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持续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以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防治外来物种侵害,促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
(九)组织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结合农民群众实际需要,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完善乡村水、电、路、气、通信、广播电视、物流等基础设施,提升农房建设质量,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加强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教育、医疗、养老、文化、社会保障等服务水平,加快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逐步使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第十二条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把乡村振兴作为中心任务,发挥基层基础作用,健全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机制,“一村一策”加强精准指导服务,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抓好乡村振兴资金项目落地、重点任务落实。
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谋划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目标任务和抓手,每年制定工作计划,组织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部署的乡村振兴重点工作。
经常性、制度化进村入户开展调研,原则上任期内走遍辖区所有自然村组。
第十三条村党组织统一领导村级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基础性作用,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组织动员农民群众共同参与乡村振兴。
确定本村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并组织实施,具体落实各级各部门下达的各类政策、项目、资金等。
及时公开村级党务、村务、财务情况,公布惠农政策落实、土地征收征用以及土地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等情况。
村党组织书记是本村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带领村“两委”班子成员抓好具体任务落实,加强与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等帮扶力量沟通协调,经常性入户走访农民群众,原则上每年走遍或者联系本村所有农户,及时协调解决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问题。
第四章社会动员
第十四条中央定点帮扶单位应当履行帮扶责任,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制定年度计划,发挥自身优势创新帮扶举措,持续选派挂职干部和驻村第一书记,加强工作指导,督促政策落实,提高帮扶实效。
第十五条东西部协作双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坚持双向协作、互惠互利、多方共赢,统筹推进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科技等领域对口帮扶工作,深化区县、村企、学校、医院等结对帮扶,加强产业合作、资源互补、劳务对接、人才交流等,把帮扶重点转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第十六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优势和力量参与乡村振兴。
鼓励和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无党派人士等在乡村振兴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七条支持军队持续推进定点帮扶工作,健全长效机制,巩固提升帮扶成效,协助建强基层组织,支持提高民生服务水平,深化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积极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
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乡村振兴。
深入实施“万企兴万村”行动,探索建立健全企业支持乡村振兴机制。
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鼓励引导各类公益慈善资金支持乡村振兴。
鼓励公民个人主动参与乡村振兴。
第五章考核监督
第十九条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省级党委和政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定考核办法。
坚持全面考核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统一规范与分类考核相结合、实绩考核与督导检查相结合,重点考核省级党委和政府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乡村振兴阶段性目标任务和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组织部、农业农村部每年制定考核工作方案,明确考核指标和具体程序,经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会同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考核结果报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通报,并作为对省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以及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省级党委和政府参照上述规定,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
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指标为主,探索采取第三方评估、暗访抽查、群众认可度调查等方式对各地乡村振兴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价。
考核工作应当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防止出现频繁报数据材料、过度留痕等问题,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二十条实行乡村振兴工作报告制度。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
各级党委应当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作为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全体会议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情况开展督查,督查结果纳入年度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每年对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情况开展督查。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定期对下级党委和政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开展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政策举措落实落地。
第二十二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乡村振兴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执纪问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审计署、国家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乡村振兴政策落实、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等实施监督。
第二十三条农业农村部、国家统计局依法建立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对本地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四条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激励。
第二十五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立常态化约谈机制,对乡村振兴工作中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约谈下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约谈同级有关部门。
第七章附则
2023年乡村振兴工作计划3
一、指导思想
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以增加农民收入、提升农民生活品质为核心,实现构建美丽幸福村,全面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总体目标
在现有产业优势和自然环境条件下,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项目;在优化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产业、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群众收入上下功夫,实现农业产业发展水平稳步提升,农民增收渠道进一步拓宽,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扎实推进;建立筑牢防返贫动态监测体系,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切实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三、发展内容和具体措施
(一)围绕产业兴旺,全面发展到户产业,大力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一是发展以柴胡、猪苓、天麻等中药材为主导产业,以干杂果、食用菌、养殖业为骨干项目,因地制宜大力发展特色种养业,着力培育长中短结合、可持续增收的到户产业。
引导农户发展种植柴胡1000亩,天麻60000窝,养殖生猪1200头,累计发展核桃600亩、板栗320亩,猪苓18000窝,养殖中蜂1500箱,实现农户收入稳中有升;二是建成的新型经营主体徐香猕猴桃示范园300亩,今年已挂果,预计产量近6000斤,积极协调帮参扶单位,待猕猴桃成熟后帮助销售,发挥帮扶干部消费扶贫的作用,实现猕猴桃种植农户稳步增收。
三是扩大高山坪中药材种植项目规模,稳步推进,壮大村集体经济。
四是发挥支部书记带头发展产业的模范作用,落实支部书记种植柴胡10亩。
(二)全力开展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美丽宜居宜业乡村。
以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村容村貌、农户厕所改造提升为整治内容,扎实推进“八清一改”,广泛动员群众清理“三堆”、治理“三乱”、实施“三改”和美化“三口”。
全力实施建设人居环境整治黑山沟示范点,并有效带动周围村庄提升干净整洁度;加快安置点污水处理站施工进度,使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和控制;常态化开展垃圾治理和清洁行动,完善垃圾处理设施,制定《村规民约》和村庄公共环境保洁制度,不断强化村民环保意识,倡导良好生活习惯,从源头上控制垃圾产生量。
持续开展各项环境整治工作,确保村庄和庭院常年保持干净、整洁、有序,激励和引导农民群众主动爱护环境卫生,培养良好卫生意识和文明生活习惯。
全面推进“厕所革命”,加大宣传力度,全面提高我村无害化厕所改造。
(三)改善和提升村域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争取项目资金,统筹推进村域内道路项目建设,力争本年度实施大路口至大块地7公里通组水泥路建设。
二是加强村域内设施管护,落实公益岗位、村民小组长管护责任,加强对村域内砂石道路、水泥路、路灯、水利设施、村卫生室、文化活动场所,公厕、垃圾处理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建立、完善各种行之有效的基础设施管护机制。
(四)加大帮扶力度,有效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统筹力量,建立全村预警监测体系,加强防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
建立了以联村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支部书记(村主任)、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长)为成员,中心护长、网格员、信息员直接参与的防返贫动态监测体制,按照省、市、县防返贫动态监测“2531”工作要求,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形成互为补充、互相协同的方式,通过日常排查、重点排查、集中排查的工作机制,对排查的问题、风险隐患每周召开会议研究,建立台账,对“三类人群”按要求启动监测识别认定程序,并根据风险点,针对性的落实帮扶措施开展帮扶工作。
(五)持续推进“两业”增收项目,落实后续保障政策。
实行“农村基层组织+专业合作社+农户”的发展模式,不断提升骨干项目和主导产业发展规模;同步推进贫困人口劳动力技能培训,确保贫困户家庭劳动力至少1人实现稳定就业;在引导群众做大做强柴胡、天麻、猪苓等传统产业的基础上,广泛开展就业技能、实用技术培训,以中蜂、猕猴桃、嫁接板栗为重点,大力发展特色种养业,积极引导剩余劳动力就业,实现转移就业500人以上,不断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实现稳步增收。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从组织上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成立了镇村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实施巩固衔接期内工作。
2023年乡村振兴工作计划4
为进一步健全防止返贫致贫长效机制,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充分发挥基层干部、驻村工作队、帮扶联系人和基层网格员动态监测帮扶作用,加强日常联系和跟踪走访,全面了解农户基本情况和实际困难,提升业务能力。
经研究决定,开展全乡防返贫动态监测及乡村振兴网格员业务能力提升“突击月”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活动时间安排
从20xx年3月27日开始到20xx年4月27日结束。
二、活动具体措施
(一)及时做好三类人群动态调整。
及时做好网格员、帮扶联系人、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的动态调整。
一是组织各村三、四级网格员、帮扶联系人、脱贫人口进行一次全面动态调整,其中对年龄偏大、难以履行职责的网格员(原则上基层网格员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状况较好、初中以上学历、公道正派,特殊情况下适当放宽年龄,但不得超过70岁)进行动态调整,以村为单位及时反馈到乡进行核查核实,汇总上报到县乡村振兴局并录入省办系统中,3月底前调整到位。
二是根据人员和岗位变动等情况,及时调整帮扶联系人并录入系统,确保所有脱贫户和监测对象都有帮扶联系人,持续压紧压实帮扶责任。
三是待20xx年监测范围和程序确定后,各村集中开展摸底排查和风险消除情况核查。
(二)加强日常业务培训。
1.加强网格员日常业务培训。
一是将网格员管理职责、工作要求、网格管理到户基本信息(含各户人口、就业、家庭收入等基本信息)编印成网格化监测工作手册,做到人手一份;二是动态调整完善村级网格化管理制度并制作上墙;三是开展一次网格员日常业务培训,做到三、四级网格员工作责任明确,工作任务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