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安全住房排查方案5篇

2022-12-25

由于农村群众的安全意识相对较低,各地一定要做好农村住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下面小编给大家精心整理了《农村安全住房排查方案》,希望能帮到大家,欢迎阅读参考。

农村安全住房排查方案1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全面消除我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对xx提出的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思维和底线思维,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落实属地责任,坚持“行业部门主管、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主责、乡镇(街道)落实”,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以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农村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适时开展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使用立法调研,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标准,建立常态化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制度。

二、工作任务

按照“全面摸底、分类排查、重点整治、分步推进”的原则,扎实有序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一)摸底排查

各区县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村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包括公共建筑)进行全面摸底。区分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两种类型,全面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逐户逐栋建立农村住房档案,并录入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1.重点排查。对用作经营的农村房屋开展摸底调查,特别是位于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及周边等重点区域,未经审批、未经专业设计施工、用作经营的农村房屋,作为本次摸底排查的重中之重。力争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2021年1月底前全面完成。重点排查的农村房屋包括但不限于:

(1)公安派出所、医院(含卫生所、私人诊所)、学校(含幼儿园)、养(敬)老院、村级文化活动中心、客运站等人员聚集使用的公共建筑;

(2)用于生产经营的厂房、农贸市场(含商店)、酒店(含民宿、农家乐、餐馆等);

(3)用于出租特别是群租的农村房屋;

(4)改变房屋结构、搭建改建扩建的农村房屋;

(5)建设标准低、使用预制板建设的农村房屋。

2.全面排查。在重点排查的同时,各区县要同步对农村房屋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同时对各类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力争2021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2021年7月底前全面完成。

3.排查步骤

(1)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各区县按照每个行政村落实1—2名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的要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后,分派至相关乡镇(街道)配合开展排查工作。

(2)乡镇(街道)排查。产权人(使用人)是农村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排查必须通知产权人(使用人)参与。排查时须逐栋逐户采集农村房屋信息,重点采集基本信息、建设手续情况、改造情况、用途改变情况、安全情况、整治情况等,同时填写《农村房屋安全信息采集表》,并由产权人(使用人)、排查人、专业技术人员、乡镇(街道)负责人签字。

(3)区县抽查。乡镇(街道)排查结束后,各区县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实地抽查,抽查应采取“四不两直”和“双随机”检查方式开展,必要时可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乡镇(街道)及时予以整改纠正。

(二)重点整治

各区县要以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且用作经营的农村房屋为重点开展整治,力争2021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2021年7月底前全面完成。

1.制定整治方案。乡镇(街道)要针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由专业技术人员提出整治措施建议。在此基础上,由各区县汇总安全隐患情况、建议整治措施等,综合制定重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

2.组织房屋安全等级鉴定。对经排查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且用作经营的农村房屋,各区县要及时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对农村房屋进行安全等级鉴定,同时出具鉴定报告。经鉴定确有安全隐患的,要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

3.整治要求。坚持“急的先查先治”原则,对排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必须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彻底整治,该搬离的立即搬离、该停用的立即停用、该拆除的立即拆除、该加固的立即加固、该封存的立即封存,全面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遏制房屋安全事故。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房屋,要责令产权人(使用人)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各区县要切实加强巡查监测,确保农村房屋整治过渡期间的安全。

4.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进行整治。对产权人(使用人)未按要求落实整治措施的,应依法强制执行。对将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特别是无证无照从事经营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对以暴力、威胁、恐吓干扰排查整治行动涉嫌违法犯罪的产权人(使用人),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产权人(使用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建立台账。区县、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建立重点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做到整治1户、销号1户。各区县要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对整治完成的农村房屋进行逐户复核,对按要求完成整治的及时销号,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治的严禁销号。

(三)全面整治

各区县要在摸底排查和重点整治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且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农村非自建房制定整治计划,坚持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安全隐患整治。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推动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加快研究建立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使用长效机制。要健全农村房屋建设标准规范,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变更用途等全过程管理制度。要健全乡镇(街道)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机构,下沉监管力量,加强农村房屋设计、施工和建设队伍管理,提高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水平。市住房城乡建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的管理规定,实现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管理有章可循。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全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市长任召集人、分管副市长任副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应急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为牵头单位,市委统战部、市教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文化旅游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总队为成员单位。落实“市负总责、区县抓落实”工作机制,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强化组织保障,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靠前指挥,抓好落实,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具体做好方案制定、进度安排、任务落地、人员调配、经费保障等工作。

(二)细化部门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将应当纳入行业安全监管范围的农村房屋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牵头组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搭建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共享平台。应急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农村人员密集场所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农村人居环境和村庄整治,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建新房拆旧房、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违法搭建改建扩建建筑等行为排查整治。统战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房屋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养老机构场所安全管理。司法部门负责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等工作,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强化法制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将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指导农村文化和旅游场所安全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医疗场所安全管理。

(三)强化督促指导。各区县要加强对各乡镇(街道)的督促指导,对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问题严重的,约谈相关负责人;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要严肃问责。自2020年11月起,各区县需每半月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全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人:冯中杰;联系电话:63671567)。全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每半月通报1次工作进展情况,并适时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对工作进度滞后的区县进行督促检查。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区县要利用网络、电视、广播、自媒体、乡镇(村)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广泛宣传,全面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科普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农村房屋安全的重要性,不断增强农村群众的房屋安全意识,提高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要督促乡镇(街道)成立农村房屋排查整治劝导工作小组,对不配合、不支持排查整治工作的农村群众,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农村安全住房排查方案2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根据xx市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全面消除我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对xx提出的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思维和底线思维,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落实属地责任,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以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农村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二、工作任务

按照“全面摸底、分类排查、重点整治、分步推进”的原则,扎实有序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一)摸底排查。

各镇街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场镇建成区外所有房屋(包括公共建筑)进行全面摸底。区分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两种类型,全面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逐户逐栋建立农村住房档案,并录入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1、重点排查。对用作经营的农村房屋开展摸底调查,特别是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各类工业园区及周边等重点区域,未经审批、未经专业设计施工、用作经营的农村房屋,作为本次摸底排查的重中之重。力争20XX年底前基本完成、20XX年1月底前全面完成。重点排查的农村房屋包括但不限于:

(1)公安派出所、医院(卫生所、私人诊所)、学校(幼儿园)、养(敬)老院、村级文化活动中心、客运站等人员聚集使用的公共建筑;

(2)用于生产经营的厂房、农贸市场(含商店)、酒店(含民宿、农家乐、餐馆、茶馆等);

(3)用于出租特别是群租牟利的农村房屋;

(4)改变房屋结构、搭建改建扩建的农村房屋;

(5)建设标准低、使用预制板建设的农村房屋。

2、全面排查。在重点排查的同时,各镇街要同步对农村房屋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同时对各类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此项工作力争20XX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20XX年7月底前全面完成。

3、排查步骤。

(1)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按照每个行政村落实1—2名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的要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后,分派至相关村社配合开展排查工作。

(2)镇街排查。产权人(使用人)是农村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排查必须通知产权人(使用人)参与。排查时须逐栋逐户采集农村房屋信息,重点采集基本信息、建设手续情况、改造情况、用途改变情况、安全情况、整治情况等,同时填写《农村房屋安全信息采集表》,并由产权人(使用人)、排查人、专业技术人员、镇街负责人签字。

(3)区抽查。镇街排查结束后,区级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实地抽查,抽查采取“四不两直”和“双随机”检查方式开展,必要时可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对抽查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镇街及时予以整改纠正。

(二)重点整治。

各镇街要以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房屋为重点开展整治,力争20XX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20XX年7月底前全面完成。

1、制定整治方案。镇街要针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由专业技术人员提出建议整治措施。在此基础上,汇总安全隐患情况、建议整治措施等,综合制定重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

2、组织房屋安全等级鉴定。对经排查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且用作经营的农村房屋,各镇街及时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对农村房屋进行安全等级鉴定,同时出具鉴定报告。经鉴定确有安全隐患的,要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

3、整治要求。坚持“急的先查先治”原则,对排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必须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彻底整治,该搬离的立即搬离、该停用的立即停用、该拆除的立即拆除、该加固的立即加固、该封存的立即封存,做到全面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遏制房屋安全事故。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房屋,要责令产权人(使用人)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各镇街要切实加强巡查监测,确保农村房屋整治过渡期间的安全。

4、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进行整治。对产权人(使用人)未按要求落实整治措施的,应依法强制执行。对将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特别是无证无照从事经营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对以暴力、威胁、恐吓干扰排查整治行动涉嫌违法犯罪的产权人(使用人),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产权人(使用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建立台账。区、镇街、村(居)委会要建立重点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做到整治1户、销号1户。各相关行业部门要督促指导各镇街对整治完成的农村房屋进行逐户复核,对按要求完成整治的及时销号,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治的严禁销号。

(三)全面整治。

各镇街要在摸底排查和重点整治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农村非自建房制定整治计划,坚持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落实属地责任,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安全隐患整治。要健全农村房屋建设标准规范,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变更用途等全过程管理制度。要健全镇街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机构,下沉监管力量,加强农村房屋设计、施工和建设队伍管理,提高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全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区长任召集人、分管副区长任副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应急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市管理局为牵头单位,区委统战部、区教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消防救援支队为成员单位。落实“区负总责、镇街抓落实”工作机制,要切实强化组织保障,建立区联席会议制度,具体做好方案制定、进度安排、任务落地、人员调配、经费保障等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联席会议机构,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靠前指挥,抓好落实。

(二)细化部门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将应当纳入行业安全监管范围的农村房屋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牵头组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利用市级共享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消防救援机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人员密集场所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农村人居环境和村庄整治,按职责负责建新房拆旧房、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违法搭建改建扩建建筑等行为排查整治。统战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房屋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养老机构场所安全管理。司法部门负责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将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指导农村文化和旅游场所安全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医疗场所安全管理。

(三)强化督促指导。区级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职责加强对各镇街的督促指导,对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上报区政府,约谈相关负责人;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要严肃问责。自20XX年12月起,各镇街需每周将工作进展情况及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表(附件1)报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适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并组织相关部门对工作进度滞后的镇街进行督促检查。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成员单位、各镇街要利用网络、电视、广播、自媒体、镇(村)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广泛宣传,全面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科普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农村房屋安全的重要性,不断增强农村群众的房屋安全意识,提高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各镇街要成立农村房屋排查整治劝导工作小组,对不配合、不支持排查整治工作的农村群众,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农村安全住房排查方案3

为深入贯彻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江苏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工作要求和市委、市政府部署安排,强化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隐患,筑牢安全生产防线,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集中用两年左右时间,把防控重大风险、遏制重大事故作为重中之重,聚焦重点排查整治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夯实基础提升安全治理能力,坚决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有效控制事故总量,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

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指南》,进一步规范参建各方安全管理行为,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强化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及监控监测工作,建立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以盾构区间、高支模、深基坑等施工环节为重点,突出大型起重机械、支护防护的安全管理,逐项排查、逐项整治,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尤其是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关键节点工程以及穿越特殊地质条件或复杂地段的工程等,应建立专项风险管控方案,严格按相关工作流程组织实施,实行重点管控。以“政府购买第三方技术服务”的方式,开展质量安全检查和状态量化评估。按照“全面识别、重点管控、各负其责、强化落实”的原则,细化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关键节点风险管控内容,严格风险管控程序,严格开展关键节点施工前的条件核查。

(二)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治理行动

认真落实《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XX版),工程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加强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审查、论证、交底和验收等环节管理,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作业,确保危大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受控。建立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全论证专家在线选取、评价制度,运用信息化方式建立在线随机选派专家、跨区域专家交流、危大工程验收环节专家回访等机制,切实提高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水平,保障危大工程安全管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狠抓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排查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钢结构工程、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以及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环节,“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精准排查各类风险隐患。工程施工单位要建立危大工程隐患台账,明确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分级分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坚决防止隐患变成事故。

(三)开展建筑施工机械专项治理行动

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程序管理,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完善建筑起重机械联动监管机制,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技能提升培训。重点检查施工总承包、安拆、监理、检测检验等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含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场、安装、检验检测、验收、拆卸(附着、加降节)、使用等环节的管理职责落实情况;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安全管理,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及持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行为”管控情况;建筑起重机械基础、附着装置、安全装置等实体质量安全检查情况;翻新机、套牌机,以及设备产权信息弄虚作假等行为检查情况;建筑起重机械定期维保质量管控情况;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技能提升培训情况。按照省住建厅工作部署,开展检测不良行为采集、认定、记分、录入等工作。加强施工现场的施工机动车辆管理,禁止施工现场使用未依法注册登记或定期检验的施工机动车辆,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起重机械租赁(安拆)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和其它设备产权真实性延伸核查。

(四)构建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开展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工作,建筑施工企业要针对企业类型和项目特点,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从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和施工现场两方面摸清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底数。要科学评定安全风险等级,针对不同等级安全风险,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进行有效管控。工程参建单位要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符合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风险清单、隐患清单、责任清单,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并将责任逐一分解落实,持续开展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隐患排查,尤其要强化对存在重大风险的项目、环节、部位的隐患排查,坚决把隐患消灭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及时准确公布存在的重大风险及管控措施等内容。同时加强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作业人员掌握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及防范措施。工程参建单位要增强风险应急处置能力,根据项目事故风险特点和工程所在地可能存在的泥石流、滑坡、内涝、台风等风险,制定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医疗应急装备和抢险救援设备,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加强应急值守工作,遇到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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