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一定要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的防控工作,保障食品的安全,让人们可以安心的食用。下面小编给大家精心整理了《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方案》,希望能帮到大家,欢迎阅读参考。
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方案1
为进一步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依法、高效、规范处置核酸检测呈阳性物品,最大限度阻断进口冷链食品储存、加工、销售环节的疫情传播风险,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徽州区范围内进口冷链食品储存、加工、销售环节发现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后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应急情景时,立即按照本预案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确认新冠病毒污染的进口冷链食品及外包装,落实传染源管控、切断传播途径、易感人群保护等防控措施。本预案将根据疫情形势的变化和评估结果,适时更新。
二、应急处置架构
本预案在徽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冠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由区疫指办冷链食品(物防)监管组牵头协调,各股室按职责分工,迅速组织开展冷链食品溯源调查及“阳性物品”或疑似“阳性物品”的应急处置工作,各监管所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处置启动
区疾控中心一旦发现核酸检测初筛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及外包装,我局立即启动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应急响应,并将新冠病毒核酸初筛阳性的生产经营者、食品名称、进口来源国、批号、数量、运输车辆等情况报告给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和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应急处置措施
(一)初筛阳性的处置
1.阳性复核。对进口冷链食品及外包装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积极配合区疾控中心进行复核。
2.先行处置。属地监管所要立即对可疑冷链食品开展以下先行处置工作:
(1)溯源调查。立即开展可疑冷链食品的溯源调查,通过“安徽省冷链食品追溯系统”检索及现场核查方式,对同批次涉疫产品的来源、流向和进销存情况进行核查。配合公安、交通运输、疾控部门开展交通运输、流行病学调查,分析传播链和危险因素,全面排查阳性食品接触者。
(2)食品及场所管控。根据溯源调查情况,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尚有涉及产品库存的,应立即采取就地封存措施,立即停止与检出核酸阳性食品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立即关闭检出核酸阳性产品所在场所(区域),同时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可扩大关闭范围,并做好预防性消杀工作。现场处置过程中,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新冠病毒传播的,可采取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
(3)接触人员防控。配合疾控、公安等部门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开展现场处置,对直接接触阳性食品及相关外环境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应急核酸检测,管控相关接触人员,防止疫情播散,必要时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3.应急响应结束。根据复核检测的阴性结果、专家组论
证结果和疾控部门认为不需要作疫情防控处置的,终止应急 响应。
(二)复核阳性的处置
1.食品管控和溯源。疾控部门复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 在先行处置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溯源调查范围,视情况就地封存同场所、同冷库、同批次产品。检出阳性样品的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会同公安、疾控、商务等部门依据防控工作需要,结合场所、产品情况进行分析,划定重点场所和最小防控单元,必要时应封闭可能造成疫情扩散的场所。最小防控单元一般为出现涉及产品场所,如出现多个生产经营存放同一类型产品的场所阳性,防控单元可以考虑适当扩大,具体范围根据现场调查结果确定。
2.食品无害化处理。做好被确认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3.环境及车辆消毒。食品清理后,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企业及时对涉疫场所的外环境、交通工具进行消毒。
4.应急响应终止。根据疾控部门的风险评估情况和区疫指办应急响应终止意见。做好冷链食品疫情应对的总结和自评工作,对现场处理、溯源倒查、全面消杀等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提出改进建议。
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方案2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我省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应对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应急预案》《四川省冷链物流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全省范围内进口冷链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仓储运输、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现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或外地通报核酸检测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流入我省等情况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突发情况时,立即按照指南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落实传染源管控、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等防控措施。
本指南将根据疫情形势的变化和评估结果,适时更新。
二、应急处置机制
根据“属地负责、依法规范、科学应对、快速高效”的原则,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在属地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冷链物流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按照《四川省冷链物流疫情防控工作方案》职责分工,有序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对措施
根据进口冷链食品疫情发现的不同情形,分省内发现、省外通报两类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一)突发情况一:本地冷链物流环节核酸检测发现阳性产品。
1.启动响应
相关检测机构在我省辖区内对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环节检测出阳性产品后,立即将情况通报属地冷链物流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并由冷链物流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将情况同步报告属地应急指挥部和上级冷链物流疫情防控工作专班。由属地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并将处置情况逐级报送上级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响应措施
(1)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研判后,指导检测机构立即将样本运送至省级疾控机构,开展后续基因测序等分析工作。对密切接触阳性产品的人员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2)属地应急指挥部组织疾控、物流、食品安全专家对形势进行研判,部署安排应急处置工作。各部门按照属地应急指挥部要求,开展产品布控、人员管控、溯源排查等。
(3)市场监管、商务、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协调督促涉及的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运输车辆所在企业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启动应急预案,做好配合工作。
(4)公安部门督促指导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做好生产经营场所内外交通管制和人员管控,避免无关人员出入。
(5)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冷链食品开展溯源排查,检查核实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质,通过“川冷链”系统检索或现场检查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检验报告等情况,查询涉疫食品进销以及入境报关等情况,掌握同批次涉疫食品来源、流向和进销存情况,对涉疫食品进行下架、封存处理。同时,将溯源情况报告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原则上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提请省应急指挥部向涉疫食品流出地(流入地)省级联防联控机制通报涉疫食品及相关生产经营者情况,包括涉疫食品名称、批号、数量、销售日期、销售者及联系方式等。
(6)交通运输、公安、海关、邮政管理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协同开展涉及运输车辆、人员等调查工作,查明轨迹路线。
(7)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相关检测机构对生产经营场所内其他食品、从业人员、经营环境、运输车辆采集样本进行核酸检测。
如未发生病毒“物传人”感染情形,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督促涉及的生产经营者对外环境、交通工具、融冰与污水进行终末消毒,组织专业力量对同批次食品及贮存冻库进行彻底消毒,做好所涉食品无害化处理。
如已发生病毒“物传人”感染情形,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迅速组织开展涉及人员排查、流调等综合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8)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开展现场处理、溯源倒查、接触者隔离观察、医疗救治等过程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查处,严厉打击。
(二)突发情况二:根据外地通报信息,本地流入部分批次阳性冷链食品。
1.启动响应
各地冷链物流疫情防控工作专班收到外地涉疫食品流入本地的信息通报后,立即将情况报告属地应急指挥部和上级冷链物流疫情防控工作专班,由属地应急指挥部组织疾控、物流、食品安全专家研判决定启动应急响应,部署安排相关部门(单位)前往涉及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开展产品布控、人员管控、溯源排查等工作。
2.响应措施
(1)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程序组织检测机构对涉及食品、从业人员、环境采集样品开展核酸检测。
(2)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川冷链”系统检索或现场检查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检验报告等情况,了解涉疫食品进销以及入境报关等情况,掌握同批次涉疫食品来源、流向和进销存情况,对涉及冷链食品去向溯源排查,将涉疫食品名称、批号、数量、销售日期、销售者及联系方式等通报上下游相关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封存、下架、召回处理,并视核酸检测结果进行下一步处理。
(3)交通运输、公安、海关、邮政管理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协同开展涉及运输车辆、人员等调查工作,查明轨迹路线。
(4)根据核酸检测报告结果,开展后续处理工作。如检测报告呈阴性,终止应急响应;如检测报告呈阳性,按照突发情况一的相关规定开展应急处置。
(三)信息报送。
信息报送包括处置情况首报、进程报告和终结报告。各地在发现核酸检测阳性产品进行首报后,应每日报告处置进程情况直至应急响应终止。应急响应终止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属地应急指挥部名义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报送终结报告。
(四)应急响应终止。
属地应急指挥部适时组织专家评判疫情防控效果,进一步指导开展现场调查、人群监测、场所管控等工作措施,结合实际情况,终止应急响应。
四、信息发布
冷链食品应急处置有关信息发布,由属地应急指挥部视情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信息公告等形式统一向社会发布,加强舆情正面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提高群众健康素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附则
本指南由省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方案3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关于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刻汲取近期发生的进口冷链食品问题教训,全面落实落细“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各项措施,扎实做好我州商务领域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制订本预案。
一、工作总则
(一)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消毒技术指南》,以及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省、州有关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文件规定编制本工作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工作预案适用于指导全州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口岸(通道)查验场所、边民互市交易场所、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物流企业(园区)、进出口企业、冷库冻库、大型商场、综合超市、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等,发生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工作原则
贯彻落实中央、省、州有关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完善我州商务系统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应急处置机制,建立责任明确、响应及时、处置得当、规范有序的工作体系,发生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突发事件时,启动应急预案科学高效进行应急处置。
(四)组织领导
州商务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统筹协调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同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向州委州政府、州疫情防控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各县(市)工信商务局参照本预案执行,或者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建立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二、应急响应
(一)事件报告
各县(市)工信商务局、麻栗坡边合区管委会在了解到辖区内发生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突发事件后,在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领导下协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立即将突发事件有关情况信息报告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便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突发事件情况采取相关应对措施。信息报告要求及时、简明、准确,应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影响范围、事件发展势态及处置情况等。信息报告应采取书面方式上报,不具备书面报告条件的,可先通过电话报告,再行书面报告,信息报告后又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报。涉密信息的报告应遵守相关规定。
(二)响应启动
我州某地发生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突发事件,即启动商务领域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后终止应急响应。
出现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阳性突发事件,事发地县(市)商务部门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处置,州商务局做好工作指导。
一旦出现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病毒“由物到人”传播,州、县(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处置。州商务局派员参加州级工作组或直接派遣人员,赴事发地配合县(市)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事发地县(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处置工作。其他各地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工作联动,排查处置辖区内同类疫情风险,最大限度阻断疫情传播。
(三)应急处置措施
全州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和主动配合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海关等部门,做好进口冷链食品流通新冠肺炎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立即采取封存措施。一旦发生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要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卫生健康和疾控部门指导下立即参与对涉事货物进行封存,对涉事店铺、仓库、交易区进行封控,对涉事场地、环境进行消杀活动。确定核酸检测阳性进口冷链食品“由物到人”传播后,要在本级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领导下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立即扩大处置范围,对涉及的商场、交易市场、冷库区全面采取封控、消杀等应急处置措施。
2.立即暂停市场流通销售。发生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突发事件,事发地县(市)级辖区应暂停进口冷链食品市场流通销售。各农贸市场、冷库、海鲜专营店、超市、餐饮等经营场所一律暂停采购、经营销售进口冷链食品。事发前储存、销售、加工的进口冷链食品,督促经营者及时下架、停售、封存、消毒、召回。
3.立即派遣工作组。确认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后,州商务局应参加或派遣有关工作组,指导事发地商务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发生核酸检测阳性进口冷链食品“由物到人”传播后,州商务局应参加或下派有关工作组,指导县(市)商务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立即开展核酸检测。要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对同批次货物、仓库、货架、装卸搬运工具、运输工具及涉事环境等要进行全覆盖核酸检测。配合市场监督等部门对同批次核酸检测呈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要立即停止销售,组织就地封存,按照《新冠病毒核酸阳性食品处置指南》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5.立即进行溯源调查。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涉事货物进货、库存、销售情况开展调查,查清涉事货物流入数量、销售去向,并及时向涉事货物流入、流出地区通报疫情信息及核查情况,协同开展联防联控。
(四)重点场所应急防控措施
口岸(通道)查验场所发生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突发事件,州级、事发地县(市)商务主管部门配合海关等部门,对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按规定作退运或销毁处理;对发生较大疫情问题的口岸,视情启动《边境口岸(边境重点通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熔断机制应急指引》,按程序关闭口岸。
边民互市交易场所发生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突发事件,立即采取熔断机制,对发生疫情问题的边民互市交易场所将按程序暂停互市交易。事发地县(市)级商务(口岸)主管部门立即联合有关部门采取对涉事货物进行封存,对涉事店铺、仓库、交易区进行封控,对涉事场地、环境进行消杀等处置措施。
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物流园区、冷库冻库、大型商场、综合超市、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发生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突发事件,事发地县(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主动联系有关部门采取对涉事货物进行封存,对涉事店铺、仓库、交易区进行封控,对涉事场地、环境进行消杀等处置措施。州、县(市)级商务(口岸)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进口冷链食品追溯工作,相关物品就地就近临时封存按规定处置;对辖区内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全面排查,全面掌握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底数;督促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运输全流程规范化操作,强化从业人员日常健康监管和防护,对不按规定操作发生疫情问题的经营者,协调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进口冷链食品企业暂停进口销售冷链食品。我州多地发生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突发事件,应立即暂停涉及县(市)范围内进口冷链食品流通,协调外贸等有关企业暂停进口销售冷链食品。
落实“六个立即一个及时”。各级商务(口岸)主管部门应按中央、省、州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最新要求,一旦发生进口冷链食品突发疫情,能够按照“六个立即一个及时”进行处置,即:立即隔离观察、立即封闭管理、立即核酸检测、立即流调溯源、立即派遣工作组、立即上报信息,及时实事求是发布信息,切实把商务领域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做细做实做严做出成效。
三、应急保障
(一)强化应急保障。建立健全风险隐患排查机制,加强队伍和人才建设,开展应急培训,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完善相关保障体系,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优先保障应急人员开展工作必要的物资、用车等安排。
(二)加强督促指导。州、县(市)级商务(口岸)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和宣传教育,确保经营者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引导企业严格执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严格落实各级各类防控规范和有关要求,有效阻断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
(三)完善信息发布。州、县(市)级商务(口岸)主管部门应在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统一领导下,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客观统一”的原则,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提示相关注意事项和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州应对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不得擅自发布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和应急处置相关信息。要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各方理解、配合与支持,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公众情绪,确保社会稳定。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中央、省、州疫情防控有关工作要求执行。
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方案4
为进一步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依法、高效、规范处置核酸检测呈阳性物品,最大限度阻断进口冷链食品储存、加工、销售环节的疫情传播风险,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内冷链食品储存、加工、销售环节发现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后的市场监管环节应急处置工作。发生应急情景时,立即按照本预案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确认新冠病毒污染的冷链食品及外包装,落实传染源管控、切断传播途径、易感人群保护等防控措施。本预案将根据疫情形势的变化和评估结果,适时更新。
二、应急处置措施
(一)冷链食品核酸检测出现阳性时
1、信息报送。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阳性时,立即启动应急防控措施,将检测货物的信息(进出口商名称、境外企业名称和注册编号、标注的生产日期、入境口岸和日期)、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等材料报市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组。
2、现场处置。辖区市场监管所、分局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到达现场处置。联合有关部门封存相关食品、包装容器、仓储设备、运输设备物品,对未销售的货物进行登记(品名、批次、集装箱号、产地、联系人、联系人电话、数量),对已销售的货物进行排查,查清货物详细的最终流向(经销商名称、食品名称、集装箱号、生产批次、进货数量、销售数量、购买方、购买方地址、购买方数量、联系方式),24小时之内将上述情况上报至市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组,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上报的要说明原因。对核酸检测呈阳性的的货物,在做好全面消杀的前提下,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
3、流行病学调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从采购、装卸、运输、贮存、加工、销售等环节全链条、全流程开展排查,判定相关接触者。
4、发函协查。涉事冷链食品、人员流向地为市外的,报请市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组,由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向涉事地发函。
(二)外地核酸检测呈阳性的冷链食品流入宁国市场或宁国市场流入外地的冷链食品核酸检测呈阳性时
外地核酸检测呈阳性的冷链食品流入宁国市场或宁国市场流入外地的货物核酸检测呈阳性时,辖区市场监管所、分局按照冷链食品核酸检测呈阳性情形流程开展现场处置,市局汇总现场信息后及时报送至市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组,待市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组作出相应处置。
三、应急措施终止
根据卫健部门风险评估情况提请市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组终止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应急响应。
四、注意事项
工作人员在转运处置冷链食品时,应当做好个人防护。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手套、防护服、KN95/N95口罩、防护面屏或护目镜、工作鞋或胶靴、防水靴套等。处理过程中应当佩戴一次性手套并加强手卫生,可选用速干手消毒剂或其他有效的手消毒剂进行手消毒。手部有明显污染物时,应当在流动水下用洗手液(或肥皂)冼手,然后再进行手消毒;无明显污染物时,可直接用手消毒剂揉搓双手。
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方案5
为进一步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依法、高效、规范处置核酸检测呈阳性物品,最大限度阻断进口冷链食品储存、加工、销售环节的疫情传播风险,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内冷链食品储存、加工、销售环节发现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后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应急情景时,立即按照本预案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确认新冠病毒污染的冷链食品及外包装,落实传染源管控、切断传播途径、易感人群保护等防控措施。本预案将根据疫情形势的变化和评估结果,适时更新。
二、应急处置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