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越来越多的家庭饲养宠物狗,但是很多家长饲养宠物狗却不怎么文明,所以针对这些不文明行为进行整治,下面小编整理了不文明养犬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欢迎阅读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不文明养犬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1
为规范城市养犬行为,维护饲养人的合法权利,督促饲养人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推进文明洁净的市容卫生环境建设,助推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深入开展,根据《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安顺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要求,按照西秀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西秀区2022年整治不文明养犬工作方案>的通知》,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市、区创文工作要求,紧紧围绕“让城市更美丽、让社会更文明、让市民更幸福”的创建目标,以“整治不文明养犬”为工作重点,着力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全力营造“干净、整洁、有序”的人居环境,为安顺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大力开展文明养犬工作宣传。各社区要加强城市养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引导饲养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二)大力开展养犬违法行为查处。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突出解决违规饲养禁养犬(烈性犬、大型犬)和狂犬、遗弃犬、遛狗不束犬绳、遛狗不清理犬粪、携带犬只出入公共场所扰民、养犬影响邻里生活、无主犬只收治、违规涉犬经营等问题。及时调处和查处因养犬引起的治安纠纷、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立案侦查及捕杀狂犬,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
(三)大力组织犬只的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督促养犬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携带犬只到所在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进行狂犬病的强制免疫,领取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
(四)大力整治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紧紧围绕西秀区城市养犬方面的管理问题,在辖区开展劝导和纠正不文明养犬随地排便行为,并对少数经劝导拒不改正的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切实规范市民的养犬行为,促进市民文明养犬意识明显提高,净化市容环境卫生秩序,提升城市形象。
(五)大力开展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从事犬类销售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销售犬只应当到指定的场所。对销售的犬只的强制免疫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三、职责分工
(一)各社区: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辖区养犬摸排及造册管理,并对辖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情况统计报送。
(二)北街派出所:开展养犬违法行为查处,配置必要的捕犬器具,对巡逻发现的狂犬、流浪犬(无人绳牵)和接到不文明养犬行为的报警和举报要及时出警,依法处理。按照规定建立对被处罚的饲养人建立档案,加强教育,并依法与其他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三)城管六中队:加强对辖区巡逻检查,对携带犬只外出排泄的,携犬人不立即清除犬只排泄物的行为查处。对犬只影响他人生活、造成他人损害的投诉、报案、举报或者控告进行受理,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具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
(四)科宣中心:牵头开展文明养犬的宣传,发动社区张贴文明养犬海报、宣传单,对各部门举报的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曝光。:负责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对在校学生开展文明养犬教育,通过学生带动家长文明养犬。
(五)区市场监管局东北分局:要对犬类销售场所开展市场监管,督促对销售犬只开展强制免疫。每月报送销售场所及工作开展情况。
(六)卫计办:开展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健康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每月向整治办公室报送疫苗注射情况。
四、整治步骤
(一)集中宣传(7月26日前)。要充分利用横幅标语、电子屏、广告栏等广泛宣传《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和文明养犬相关规定。各社区要张贴《安顺市文明养犬倡议书》;要组织人员在街面、公园广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生活小区、校园及周边、医院、景区等重点区域、场所开展宣传,提醒告知养犬人携犬外出需要遵守的文明养犬注意事项,提高养犬人的文明养犬意识,争取广大市民对整治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要在重点区域、场所设置文明养犬须知,在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显著位置设立禁入标志。各办站、社区要对本单位干部职工开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形成文明养犬、人人有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摸排登记(7月26日前)。各社区工作人员开展犬只排查登记等工作。通过深入居民住户和辖区内相关单位,全面排查登记饲养犬只的种类、数量、免疫等情况,发放《安顺市文明养犬倡议书》,并将统计的养犬基础数据7月26日前报整治小组办公室。区市场监管局东北分局牵头负责对犬类经销店、宠物商店等涉犬单位开展调查摸底,登记相关信息。
(三)集中整治阶段(7月中下旬)。北街派出所、城管六中队、科宣中心、社区要加大对重点区域、场所的巡查力度,劝导制止遛犬不束犬绳等不文明养犬行为。依法查处未能及时清除犬只粪便、携带犬只进入室内公共场所等行为。依法查处饲养犬只干扰市民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等行为。
(四)巩固提升阶段(8月至12月)。按照方案,进一步落实措施,将整治工作常态化,构建常态化管理机制。
五、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成立北街街道办事处文明养犬专项整治小组,北街派出所、城管六中队、区市场监管局东北分局、卫计办、各社区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北街派出所,由北街派出所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全办文明养犬工作。
(二)突出宣传引导,加大督导检查。各部门、社区要充分利用微信、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各类宣传工具和形式,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营造家喻户晓、人人参与不文明养犬专项整治工作的浓厚氛围。
(三)做好信息报送,巩固创建成果。各部门、社区要主动作为,创新工作方式,加强总结提炼,搞好宣传报道,推动整治工作,工作情况7月起,每月23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区整治小组办公室报告。
不文明养犬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2
为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进一步严格犬类管理,净化市容环境,引导文明养犬,规范市区养犬行为,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精神(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依据《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区实际,决定自20__年4月30日开始至12月底期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城市管理年”为中心,以“杜绝犬患、促进和谐”为目标,以“规范管理、文明养犬、收容处置流浪犬和狂犬疫情防治”为重点,坚持落实属地责任和单位责任与发动群众参与相结合、教育引导与严格执法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现依法、文明、安全养犬,创建文明卫生、安全和谐人居环境,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二、整治目标
(一)总体目标:推进养犬管理机制社会化、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长效化;“犬患”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文明养犬意识明显提高,群众投诉率明显下降。
(二)具体目标:一是通过宣传教育,使市民群众深度知晓《条例》的规定,尤其是使养犬个人和单位人人皆知,养犬管理新法规人人自觉遵守;
二是通过集中开展养犬管理工作,摸清区域内犬只数量,并逐犬登记建档;
三是限养区内禁养烈性犬、大型犬问题依法有效制止;四是杜绝遛犬不拴犬链、犬只随意排泄粪便未及时清除问题;五是对区域内流浪犬、无证犬实行犬只收容管理;六是重点解决公共场所宠物犬随意进入问题。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__年4月30日-5月8日)。联合各相关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运用宣传车、宣传栏、电子屏、标语和发
放传单手册、《文明养犬倡议书》等宣传手段,向广大市民广泛宣传《条例》的内容、有关法律法规、防病治疗知识,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使广大市民了解市区养犬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了解有关狂犬病的预防治疗知识,明白“为什么要依法养犬、怎样依法养犬、违法饲养应负责任、如何监督违章养犬行为”。
(二)调查摸底阶段(5月9日-5月22日)。配合各街道办事处、各社区开展拉网式调查,采取入户登记等形式,对辖区内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的,逐一填写《养犬信息登记表》,详细记录犬只的数目、种类、免疫状况和养犬人等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为专项行动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对摸底中发现的大型犬、烈性犬同时要填写《大型犬、烈性犬信息登记表》。在此基础上,坚持工作常态化,全面掌握区域内养犬基本情况。
(三)集中整治阶段(5月23日-12月10日)。要充分发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责作用,对流浪犬、无证犬和禁养犬进行集中整治。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履行执法程序。主要针对饲养禁养犬只、遛犬不拴犬链、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对一些“犬患”问题突出社区(小区)、路段、广场等区域,进行集中整治;解决一批领导关注、市民反映强烈的重点区域;捕捉一批流浪犬、无证犬和禁养犬;依法查处一批违反养犬规定,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养犬人,使养犬人的不良习惯逐步得到纠正。
(四)完善提高阶段(12月11日-12月31日)。对前段整治工作进行“回头看”,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集中整治活动进行检查、验收、考核、总结,使养犬管理工作步入法制、长效管理轨道。
四、保障措施
(一)领导重视,落实管理工作责任。为了抓好养犬管理工作,做到分工明确,岗位明确,职责明确,局将设立养犬管理专门机构,主抓区养犬管理各项工作。局属其他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在做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工作基础上,积极配合做好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二)严格执法,提高依法养犬意识。严格执行《条例》各项条款。要克服执法人员短缺,执法设施不完善,执法经费不足等困难,认真落实网格化巡查责任制,实行日检查,夜巡查,节假日不休息等工作方式,对违规遛犬携犬等重点区域和问题多发区域增加力量、加强监管、定岗值守,确保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处置。
(三)组建队伍,增加行政执法力量。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局拟设立养犬管理办公室,增加养犬管理执法力量,组建养犬管理专业队伍。实行养犬由一个部门管理,形成整治、执法、管理整体合一的长效工作机制。申请补充招聘协管员30人,其中:一线协管巡查人员18人,主要负责协助执法人员对英雄广场、宏泰广场、西湖水上公园、北河公园、南湖公园、西湖湿地公园、一江三岛公园、南北河、商业步行街等广场、街路、公共场所、小区养犬日常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内勤管理人员8人,主要负责联系街道、社区、物业入户登记工作;犬只收容管理人员4人,主要负责对遗弃和没收扣留犬只饲养管理和死亡犬只处置工作。
(四)保障经费,加大专项资金投入。为了强化养犬管理,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在设立养犬管理办公室,增加养犬管理人员的基础上,还要为养犬管理办公室配备专用车辆、配置捕犬工具、车载狗笼和执法记录仪等硬件设施。另外,按照《实施意见》要求,负责搭建养犬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犬类收容场所和死亡犬只无害处理设施等,做好流浪犬、无证犬、禁养犬只收容管理和处置等工作。申请购置执法车辆4台(皮卡车),主要用于执法巡查、收容遗弃和没收扣留犬只等电脑4台,打印机2台,主要用于养犬登记信息录入和日常无纸化办公;执法记录仪20台,主要用于执法全过程记录;购置死亡犬只无害处理设备1台,用于处置死亡犬只;征用土地、新建犬只收容场所,用于收容流浪犬、无证犬、禁养犬只;制作捕犬工具和车载狗笼等。
五、组织领导局成立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指挥、协调和全面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局法制科,具体负责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各部门要从犬类管理是事关民生大事、促进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抓实、抓出成效。要形成各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要层层动员发动,加大检查、指导、监督、执法力度,争取经费、装备、人员的投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橱窗、微博、微信及车载喇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将宣传工作贯穿于本次整治的各个阶段。让广大居民了解、参与、支持整治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率先在全区掀起整治高潮。引导群众自觉爱护、维护身边的环境,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浓厚氛围,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奠定扎实的舆论基础,不断提升城市文明程度,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
(三)组织开展巡查,重点加强整治。要按照《条例》规定,对违规养犬突出的区域进行重点整治。对确定的我区“犬患”突出问题,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集中整治。要加大流浪犬的捕捉力度,要注意发现不文明养犬等违法违规行为。在整治过程中,要讲究执法方法,要尽量做好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工作,确保自身安全和犬只安全。
(四)讲究工作方法,严肃工作纪律。要注意发现收集信息,对群众反应违规养犬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受理做好记录,妥善处理及时上报。在执法过程中,既要坚持人性化管理,多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又要灵活运用政策,严防简单粗暴激化矛盾。
(五)健全管理制度,加大督查力度。抓好养犬管理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建立激励约束考评机制,做到秉公执法,严格执法,保障工作正常开展。局养犬管理办公室要对养犬管理工作情况及时督导,对任务不落实或落实不及时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通报批评,落实问责制度。局督查办要加大督查力度,对不作为、
乱作为、失职、渎职等行为及时查处。
不文明养犬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3
为有效解决当前因违法养犬和不文明养犬产生的各类安全、卫生、环境等问题,坚决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助力文明县城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石家庄市公共行为文明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文明办、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司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行政审批局决定即日起至6月底,在县城建成区,组织开展城市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河北省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坚持宣传教育、引导劝导与依法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着力解决城区范围公共场所遛犬不束犬链(绳)、犬类扰民伤人、犬粪不清理、时有流浪犬出没等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不文明养犬问题,为城乡群众创造良好文明的生活环境,确保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工作取得优异成绩。
二、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县公安、农业农村等八部门将按照属地和条块管理原则,采取联合执法、共同行动等方式重点整治遛犬不束犬链、不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不进行犬只免疫、违规从事犬只交易等违法养犬和不文明养犬行为。
三、规范养犬行为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一)养犬人应采取安全措施妥善管理犬只,文明养犬。对犬吠扰民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养犬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二)养犬人应按照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定期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办理免疫证明。
(三)携犬外出犬只应束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
(四)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立即采取清洁措施,予以清除。
(五)禁止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不包括宠物医院)、学校、车站、市场、大型商场、酒店、影剧院、图书馆、游乐场、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公共广场、公园、景区、公共绿地等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但军警人员执行公务、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六)从事犬类经营和服务的机构,应当符合有关动物防疫规定,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养犬管理部门职责及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公安、城管、农业农村等部门依照职责任务,共同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养犬、不文明养犬行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并向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举报。
(一)县公安局负责查处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养犬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对养犬人遛犬不束犬链、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违法养犬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石家庄市公共行为文明条例》处以警告、罚款;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拒绝或阻挠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养犬破坏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不及时清除,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依照相关规定,责令携犬人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并处以警告、罚款。
(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犬类狂犬病的疫苗免疫、监测,发放犬类免疫证,对饲养的犬只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发生狂犬病时,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由农业农村局联合公安局对病犬进行扑杀灭源。
(四)县农业农村局、县行政审批局负责犬只集中饲养、动物诊疗机构的审查许可工作。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审批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初审。
(五)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狂犬病人抢救治疗、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及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犬伤规范化处置。
(六)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和县农业农村局依职责对涉犬经营单位依法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对违法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无照从事犬只经营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684号)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七)县文明办、县司法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养犬管理专项治理有关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开展“文明养犬”宣传活动,并集中曝光违规养犬、违规遛犬典型案例,倡导文明养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