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法治社会,很多时候都会用到合同,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质押合同示例5篇,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质押合同1

编号: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为了确保(以下简称“债务人”)与(以下简称“债权人”)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实现,出质人愿意向质权人提供质押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债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主合同实际履行债务的期限与本条约定不一致的,依主合同约定。

第三条质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代理费等)。

第四条质物

4.1 出质人自愿以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清单》所列财产作为质物设定质押。《质押清单》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2 《质押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质权人处分该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质权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质物的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五条质权的效力

本合同项下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添附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第六条质物的移交

6.1 甲方应于质押合同签订之日将出质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

乙方占有,同时向乙方支付包括保管、仓储、运输、维修质押财产等与质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人民币(大写)。第三方主体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时定期存单开立银行出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应根据乙方要求一并交给乙方。

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质物,双方应共同到主管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于登记之日设立。

6.2 本合同项下质物的权属证书和其他相关资料经双方确认后交给质权人保管。因质权人保管不善造成权属证书和其他相关资料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补办费用。

6.3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出质人提前清偿主合同债权,质权人应当及时将质物及其从物和其他相关资料返还出质人或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第七条质物的保管

7.1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移交质权人保管后,出质人应当按照每(日/月/年)元标准(一次性/分次)向质权人或保管方支付保管费。

7.2 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或者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非因质权人原因除外。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毁损或者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主合同债权而返还质物。

7.3 非因质权人原因,出质人所提供的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拒绝提供相应担保的,质权人有权拍卖或变卖质物。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债权或向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提存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7.4 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采取赠与、转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处分质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债权,或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

7.5 质物发生毁损、灭失的,由此所得保险金、赔偿金应当优先

用于清偿主合同债权,或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质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主合同债权的担保。

7.6 非因质权人原因,质物给质权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出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7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八条质物的保险

8.1 质权人认为需要并能够办理财产保险的质物,出质人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按质权人要求的险种、保险金额,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以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质物财产保险,保险期限应当不短于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保险金额应当不低于主合同债务本息。

8.2 出质人应当将质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给质权人保管,保险单据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质权人权益的条款。

8.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质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全部相关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8.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债务,或存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

第九条质权的实现

9.1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偿付债务本息及其他费用义务的,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并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抵偿主合同债务。

9.2 质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主合同,或

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主债权时,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并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抵偿主合同债务。

9.3 处分本合同项下质物所得价款超过债务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

9.4 质权人依本合同约定处分质物时,出质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设臵任何障碍。

第十条出质人声明与承诺

10.1 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为债务人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0.2 是本合同项下质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质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依法可以设定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不存在被查封、被监管或已经设立抵押等其他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形。

10.3 出质人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书面通知质权人:

10.3.1 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或经营范围与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的,出质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通知质权人。

10.3.2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质物发生权属争议,或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出质人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质权人。

10.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权人依法转让主债权的,出质人仍在原质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10.5 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出质人应当及时通知并协助质权人避免质权遭受侵害。

质押合同2

合同编号:

质押合同

重要提示:本合同系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出质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特提请出质人对合同条款中的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质权人:中国银行(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

营业地址:

电话和传真:

出质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地址或住所:

电话和传真:

为了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反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

第1.1条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依据其与(下称债务人)于年月日签订的主合同(名称:;编

号:)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

第1.2条主债权的金额和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

第二条质押担保范围

乙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质物保管费用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等)。

第三条质物

第3.1条质物详见《质物清单》。《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2条《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甲方处分该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甲方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第3.3条甲方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

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第3.4 条甲方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3.5条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乙方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应用于提前清偿主债权,或经甲方同意用于恢复质物的价值,或存入甲方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质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应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第3.6条如甲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致使质物有灭失、毁损的可能的,乙方可要求甲方将质物提存,也可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3.7条因不能归责于甲方的事由可能使质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3.8条根据质物价值与主债权的比率,本合同项下质物设定下列警戒线和处置线:警戒线=质物价值/主债权本息= %

处置线=质物价值/主债权本息= %

质物价值下降到警戒线时,乙方应当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追加担保以补足因质物价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质物价值下降到处置线时,甲方有权处置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条交付和登记

第4.1条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乙方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人,甲方或其代理人验收无误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押凭据,质物的保管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4.2条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须办理质押登记的,甲方和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5

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乙方和甲方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登记费用由乙方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保险

(本条仅适用于动产质押)

第5.1条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办妥质物物保险手续。如果因保险机构的原因无法一次性办理质物保险的,则乙方应及时办理续保手续,确保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的财产保险不间断。

第5.2条保险单中应当注明:出险时甲方为优先受偿人(第一受益人),保险人应直接将保险金支付给甲方。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甲方权益的条款。

第5.3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甲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5.4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如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赔偿金按第3.5条的约定处理。

第六条质权的实现

第6.1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有权实现质权:

A、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

B、发生本合同项下第3.7条所述情形,乙方未另行提供相应担保的;

C、质物价值下降到第3.8条约定的警戒线,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追加担保,或质物价值下降到第3.8条约定的处置线的;

D、乙方或债务人被申请破产或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E、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实现质权的其他情形。

第6.2条甲方实现质权时,可通过与乙方协商,将质物拍卖、变卖或兑现、提现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将质物折价以清偿主债权。

第6.3条质物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甲方可以兑现或提货。兑现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存入甲方指定账户以担保债务的履行。提取的货物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办理质押交付、登记,以担保债务的履行;或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存入甲方指定账户以担保债务的履行。

第6.4条乙方用存单、国债等可提前兑现或提现的权利质押的,如其兑现或提现日期晚于甲方依据第6.1条的约定实现质权之日,乙方授权甲方在实现质权时可提前兑现或提现并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因此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6.5条质物处分所得与主合同币种不一致的,应按甲方公布的相应币种适用汇率兑换成主合同币种后偿还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第七条乙方陈述与保证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第7.1条乙方是质物的所有人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质物不存在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为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已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获得所有必需的授权或批准,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7.2条如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保证按照《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及时就该担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7.3条完全了解主合同项下债务的用途,为债务人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

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完全真实。对于国际国内贸易融资,乙方承认融资所依据的基础交易真实,不存在欺诈。

第7.4条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第7.5条如质物存在瑕疵,已对质物瑕疵作出充分、合理说明。如质物已设立质权,已如实告知甲方。

第7.6条本合同签订前未对本合同项下质物作出过包括设立担保物权、馈赠或转让在内的任何处分。

第7.7条质物不属于共有财产,或虽属于共有财产但已就质押事项征得共有人书面同意。

第7.8条如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向债务人提供的国际贸易融资,则乙方接受和认可相关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

第八条乙方承诺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承诺:

第8.1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乙方同意,乙方仍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A、甲方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未加重债务人的债务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

B、在国际国内贸易融资项下,甲方与债务人对与主合同相关的信用证进行修改,未加重债务人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或延长付款期限的;

C、因主合同采用浮动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政策而导致主债权数额发生变化;

D、甲方将主债权和质权转让的。

第8.2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以馈赠、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等方式处分质物。

第8.3条承担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质权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等。

第8.4条质物非因甲方原因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8.5条甲方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免受侵害。

第8.6条以存单、凭证式国债、银行承兑汇票等作质押的,不以任何理由挂失止付。以应收账款作质押的,向甲方提供为登记质权所需的有关信息,并与甲方签署登记协议及登记展期、变更协议。

第8.7条甲方实现质权时给予积极配合,不设置任何障碍限制甲方质权的行使。

质押合同3

仓单质押合作协议

合同编号:年字第号

贷款人(甲方):

出质人(乙方):

保管人(丙方):

保管人储存出质人交付的仓储物,出具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给出质人,出质人以仓单作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办理短期信用业务的担保,三方同意在本协议框架下就上述业务进行合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出质人以保管人出具的仓单向贷款人出质时,贷款人应对仓单的真实性以及仓单上记载事项是否与仓储物实际情形相符向保管人核实,保管人确认出质人用于出质的仓单为真实和具备完整权利的,应当在出质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出质人用于出质的仓单为提取该仓单项下仓储物的唯一合法凭证,并将出质的仓单交贷款人保管。

第二条乙方提供为甲方所认可的质押财产,作为甲方所提供融资的质押担保,由丙方代理甲方进行占有,履行监管责任。

第三条丙方监管期间从丙方接到甲方指令实际控制质物即乙方质押物运输进入丙方仓库货场内起,至所有质押物按甲方指令全部解除质押时止。

第四条质押财产为乙方合法所有的货物,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乙方应当向丙方提供足以证明质押财产所有权及数量、质量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商检证明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因质押财产所有权的瑕疵给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质押财产质量隐蔽瑕疵给丙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保管人自在出质仓单上签章起,至出质人与贷款人质押担保关系解除前,应对质押仓单项下仓储物进行止付,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接受出质人对质押仓单进行的挂失、变更、转让等处分行为。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在仓单质押期间,贷款人有权对质押仓单项下仓储物情况进行核查。

第四条仓单质押期间出现以下情形的,保管人必须当天电话通知贷款人,并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仓储物或仓储设施发生事故;

2、没有贷款人书面通知,出质人要求提货或对质押仓单进行挂失、变更、转让等处分行为;

3、他人对仓储物主张权利;

4、司法机关对仓储物采取保全、执行等强制措施;

5、出现影响贷款人利益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保管人对仓储物负有监管责任。在仓单质押期间,保管人对协议中确定名称及规格的质押物的品种、件数和标重负保管责任,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物损失、缺漏、毁损等情况,保管人应直接向贷款人赔偿。如因质押物自身的缺陷或质量问题造成贷款人的损失,保管人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贷款人在出质人提供相应保证金等条件下允许出质人提取质押仓单下部分仓储物时,应出具书面通知给保管人,保管人凭贷款人书面通知内容办理相应仓储物的出库手续;允许出质人提取质押仓单项下全部仓储物或者剩余的全部仓储物的,贷款人应将质押仓单返还给出质人,并通知保管人仓单质押关系解除。

第七条质押期间,保管人依法或依照仓储合同约定解除或终止仓储合同前,应书面通知贷款人。仓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不影响仓单质押的效力。

第八条贷款人实现质权时,有权直接处置质押仓单下仓储物,无需取得出质人同意。保管

人应予积极协助办理处置质押仓单下仓储物的相关手续。

第九条出质人与保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其双方签订的仓储合同约定。出质人以保管人出具的仓单出质给贷款人时,出质人与贷款人须另行签订质押合同,本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一致的,出质人与贷款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该质押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十条授信期内如果质押物价格跌到基准价格的80%以下或者质押物损失、缺漏、毁损达到10%以上时,贷款人向借款人(出质人)发出《通知书》,要求借款人(出质人)以保证金的方式补足价格变动的差额款(基准价格与现货市场价格的差额),或追加新的标的物作为质押担保。如借款人(出质人)在3个工作日内未能达到银行的要求,银行有权直接处置质押仓单下仓储物或者要求借款人(出质人)提前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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