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共区域场所码使用制度精选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公共区域场所码使用制度1

为切实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确保人员安全有序流动和轨迹有效追踪,更好地保障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规范“场所码”使用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范合理执码。

全县所有公共场所都要在进口、出口显眼处设置“场所码”。

对破损、无效的“场所码”要及时更换,确保所有公共场所都做到“有码运行”,对未按规定张贴使用“场所码”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二、主动扫码亮码。

广大群众凡进入和离开公共场所的,要主动扫描“场所码”,同行多人的要逐人扫码,严禁“一人扫码、多人进出”。

对不听劝阻,不配合扫描“场所码”,拒绝出示或虚假出示的,健康码异常且不配合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专人值守验码。

各类公共场所及单位都要安排专人值守,督促进出该场所人员扫码,并严格查验通行人员扫码情况,如在检查中发现健康码异常等人员,应劝阻进入并安排到临时隔离场所隔离,并立即向所在镇街区、社区或疫情防控部门报告

对于无智能手机的特殊人员,由“场所码”值守人员详细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等信息,切实做到“进出必扫,逢扫必验,绿码通行,不漏一人”。

四、强化责任追究。

各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类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场所码”申领和扫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进入人员与扫码人数明显不符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业主或公共场所负责人不能主动督促进入人员扫验“场所码”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罚并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公共区域场所码使用制度2

为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疫情监测、流调溯源、阻断外溢风险,落实最小单元疫情防控措施,更好维护市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全市各类公共场所(单位)和居民小区规范使用“场所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类公共场所(单位)和居民小区的管理者或经营者应通过“新疆政务服务”APP主动申领“场所码”,准确填报使用场所名称、类型、所在社区及详细地址。

具体操作流程为“登录新疆政务服务APP→健康码→场所码申领”,点击进入“场所码申领”后,出现“提示”选择“同意”;“场所码申请”页面的信息填写中:“场所名称”以经营场所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名称为准;“场所类型”按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地州市”选择“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社区”选择场所所在社区;“场所详细地址”要精确到门牌号,所有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申请。

二、有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机构、工商户的工作、营商场所;疫情防控的重点场所、重点机构、重点人员工作生活区,包括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政务服务大厅、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美术馆、文化馆、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场所、工厂、建筑工地等及其他封闭(半封闭)人员集中场所等;涉及城市出入口、人员落脚点、人群流动的场所,如铁路、道路客运站、高速出入口、机场等场所,居民小区、行政村、社区、宾馆、酒店、民宿、旅店等场所;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公交车、出租汽车、网约车、运营车辆等;人员聚集性强的场所,如商场、超市、农贸(集贸、批发)市场、药店、文化娱乐、月子中心、商品展销与售后服务场所、会议中心、宗教活动场所、旅游景点、小超市、小饭店、服装店、理发店、流动小商贩、小棋牌室等;冷链食品、物流快递相关场所;其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经营性服务、人员出入较多的场所,如公园、公共厕所及以上条款未包含也需落实“场所码”应用的其他场所等均需按要求申领使用“场所码”。

三、“场所码”申领成功后,各类公共场所(单位)和居民小区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场所码”的点位规划和布设,张贴在出入口醒目位置,多入口场所需全覆盖张贴,同一点位可张贴多张,确保快速扫码核验通过。

不得将“场所码”布设在与填报地址不一致的场所。

四、各类公共场所(单位)和居民小区的管理者和经营者要安排专人监督扫码、逐人验码,特别要落实“人车分行”,杜绝同乘人员漏扫漏验,做到逢进必扫、逢扫必验、不漏一人。

发现场所码“弹窗”异常人员,应当拒绝出入,并第一时间向属地疫情防控部门或所在村(社区)报告,启动相应疫情防控措施。

发现以截屏“亮码”代替“扫码”“一人扫码、多人进入”等违规情形,应严肃制止、禁止出入。

五、对未使用智能手机的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视障人士可采用扫身份证、人脸识别、检验核酸检测报告等其他方式,也可由亲属在“新疆政务服务APP”代领健康码,在出入各类场所时,出示纸质打印的“健康码”,由场所工作人员核验进入人员健康信息,无异常的,方可准予通行。

六、广大市民群众在进入各类公共场所(单位)和居民小区时,应当主动扫码、亮码,接受核验。

对不落实扫“场所码”要求,存在逃避扫码查验、拒不出示或虚假出示扫码结果、不配合验码等情形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广泛开展宣传动员,让市民群众充分了解扫验“场所码”的流程,指导督促辖区各行业、各场所落实扫验“场所码”措施。

八、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扛起行业监管责任,加强督导检查,对没有部署、拒不配合“场所码”使用的企业、单位、个体等,不得复工复产、复商复市。

九、各街道(乡镇)、社区(村)要扛起属地管理责任,对辖区内各类公共场所开展全覆盖、滚动式督导检查,对场所无码、有码不扫、扫码不验、验码不严等问题,监督整改到位,确保“场所码”规范使用。

十、对场所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十一、“场所码”涉及的所有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疫情防控之外的任何用途。

“场所码”将视疫情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区域场所码使用制度3

为高效精准做好我县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最小单元防疫管控措施,切实发挥“场所码”哨点监测作用,有效排查风险人群,推动科学防控、精准防控,更好保障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省市关于落实“场所码”政策的相关要求,现就在全县范围内规范申领使用“场所码”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范申领“场所码”。

为群众提供公共服务、经营性服务的各类场所及人员出入较多的各类场所管理者,必须申领“场所码”,为规范使用和统计扫码情况,原则上每个单位、独立场所申领1个场所码,区域较大,比较分散的单位和场所可根据需要申领多个场所码。

无固定场所流动摊贩和个人无需申领场所码。

温馨提示! 你需要支付 ¥1.00 元后才能查看付费内容
点赞(0)
立即
投稿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