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药品零售管理制度范本最新10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所有药品零售企业(连锁)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督检查
第三条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跟踪检查和专项检查等。
第四条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采取随机抽查方式,结合投诉举报及违法违规记录情况确定。
第五条《*市零售药店监督检查记分卡》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统一印制、发放,如有遗失,须及时向市局申请补发。记分检查的情况应在记分卡上记录,多项违法违规的,逐项记分并累计,由检查人员和监管相对人双方签名确认。
第六条药品零售企业年度内记分累计40分以上(含40分)的,该企业负责人和所有从业人员须参加市局组织的药政法规和相关知识再教育。
第七条已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由市局组织GSP日常检查和跟踪检查。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GSP认证后新增门店10家以上的,开展专项检查。不按GSP要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严重违反或屡次违反GSP规定的企业,建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其GSP认证证书。
第八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的,第一次给予警告,责令14日内改正;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并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予以处罚;第三次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或同一投资人已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缺岗严重的,必须按规定补充所需药学技术人员后,方可再申办药品零售企业。
第三章安全信用分类管理
第十条药品零售企业安全信用分类采用等级分类及动态认定的方法。市局按照药品零售企业安全信用等级划分标准,对已经达到某一信用等级的药品零售企业,做出相应的认定,并据此作为该企业或其所属的连锁企业(同一法人企业)的总体评定。每年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对已经检查的企业进行重新认定信用分类等级,认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药品零售企业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包括: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档案,根据信用等级标准划分信用等级,并按照信用等级给予相应的奖惩。
第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连锁)安全信用等级分为诚实守信、一般守信、警示、失信四级。
第一节药品零售企业信用等级分类
第十三条确定药品零售企业安全信用等级的原则为:
(一)以记分检查结果、GSP实施情况作为重要依据。
(二)以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重,日常投诉、举报、抽验、监管情况作为辅助标准。
第十四条一年内,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被认定为诚实守信
等级:
(一)记分检查每次不超过20分(含20分);
(二)GSP日常抽查的结果符合认证检查标准;
(三)无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一年内,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被认定为一般守信等级:
(一)记分检查单次超过20分(不含20分)而少于40分(不含40分)的;
(二)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警告,被责令改正的;
(三)非因违法违规经销假劣药品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十六条一年内,有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被认定为警示等级:
(一)记分检查单次超过40分(含40分)而少于60分(不含60分)的;
(二)GSP日常抽查结果为限期整改的;
(三)因实施同一违法违规行为被连续责令改正两次以上的;
(四)被处以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第十七条一年内,有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被认定为失信等级:(一)记分检查一次超过60分(含60分)的;
(二)GSP日常抽查的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抽验和索取有关资料或者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四)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
第二节连锁企业(同一法人企业)信用等级分类
第十八条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同一法人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连锁企业(同一法人企业)进行总体分类。
第十九条诚实守信等级占所检查的药品零售企业总数(下同)的80%以上,失信占20%以下,则评为诚实守信企业。
第二十条诚实守信等级占所检查的药品零售企业总数的60%以上,失信占20%以下,则评为一般守信等级。
第二十一条诚实守信等级占所检查的药品零售企业总数的60%以下,失信占20%以下,则评为警示等级。
第二十二条诚实守信等级占所检查的药品零售企业总数的60%以下,失信占20%以上,则评为失信等级。
第三节奖惩措施
第二十三条被认定为诚实守信等级的:
(一)除专项检查和投诉举报外,一般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抽验;
(二)向社会公告;
(三)向有关部门优先推荐为社保定点药店;
(四)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优先办理行政审批、审核手续。连锁企业(同一法人企业)申办药品零售企业在18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事项优先办结。
第二十四条被认定为一般守信等级的:
(一)结案后进行回查;
(二)除专项检查和投诉举报外,适当减少日常监督检查和抽验;
第二十五条被认定为警示等级的:
(一)结案后进行回查;
(二)增加日常监督检查和抽验的频次;
(三)公示违法记录。
第二十六条被认定为失信等级的:
(一)结案后进行回查;
(二)增加日常监督检查和抽验的频次;
(三)日常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四)在市局政务公开网、《*日报》等媒体公示违法记录;
(五)半年内暂停受理其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申请。
第四节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为营造诚实守信经营的信用环境,保障公众知情权利,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第二十八条信用信息档案应具有客观性、全面性、查询性和警示性。内容包括:
(一)企业基本信息。含企业名称、经营地址、经营范围、负责人、许可证号、发证日期、有效期、GSP证书编号等;
(二)企业经营行为信息。包括变更事项记录、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等;
(三)企业信用评定信息。
第二十九条信用信息档案分层次向公众开放。市局定期在政务公开网站等媒体公布企业基本信息和信用评定信息,公众可查询。
经批准,公众可查询企业经营行为信息。市局定期作预警性公告。
一、在销售药品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制度,向顾客正确介绍药品的功能、用途、使用方法、禁忌等内容,给予合理用药指导,不得采用虚假和夸大的方式误导顾客。
二、药品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方式进行销售。
三、过期失效、破损、污染、裂片或花斑、泛糖泛油、霉烂变质、风化潮解、虫蛀鼠咬等不合格药品严禁上柜销售。
四、处方药须凭医师处方调配或销售。审方员应对处方内容进行审核,处方审核完毕审方员应在处方上签字。处方调配或销售完毕,调配或销售人员应在处方上签字,并向顾客交代服用方法、用药禁忌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处方调配程序一般分审方、计价、调配、复核和给药。
五、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处方审方员应当拒绝调配或销售。如顾客确需,须经原处方医师更改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或销售。
六、销售处方药应收集处方并分月或季装订成册,顾客不愿留存处方,应按要求作好处方药销售记录。收集留存的处方和处方药销售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两年。
七、药品销售应按规定出具销售凭证。
(1)离岗前,检查门窗、电、水火源,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2)易燃、易爆等危险性药品应另设危险品库存放,并按化学危险物品的分类原则进行分类,单独分开隔离存放。以氧化剂配方时应用玻璃、瓷质器皿盛装,不能用纸包装。
(3)存放量大的中草药应定期摊开,注意防潮,以防发热自燃。
(4)药店和库内严禁明火和吸烟,电气照明的灯具、开关、线路,不得靠近药架或穿过药品。
(5)化学性能相互抵触或相互产生强烈反应的药品,要分开存放。盛放易燃液体的玻璃器皿,应放在药架底部,以免破碎、脱底而起火灾。
(6)药房内的废弃纸盒、纸屑,不要随地乱丢,应集中在金属桶篓内,每日清除。
(7)备有一定防火设备,并经常进行检查,掌握防火常识及防火器材的使用。
(一)药品进货必须严格执行《***************》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购进。
(二)进货人员须经专业和有关药品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三)购进药品以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证照的供货单位进货。
(四)购进药品要有合法票据,并依据原始票据建立购进记录,购进记录载明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生产企业、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内容。票据和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
(五)购进进口药品要有加盖供货单位质管部门原印章的《进***************》复印件随货同行,实行进口药品报关制度后,应附《进口药品通关单》。
(六)首营企业与首营品种的审核必须按照“首营企业与首营品种审制度”的规定执行,填写“首营企业审批表”和“首营品种审批表”,并进行相应的质量审查,经审批合格后方可经营。
(七)购进药品的合同要有明确的的质量条款内容。
(八)定期对时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一年至少1-2次。认真总结进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加以分析改进。
一、计算机系统指定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
二、被指定的系统管理人员,并由其依据岗位的质量工作职责,授予相关人员的系统操作权限并设置密码,任何人不得越权、越岗操作。
三、业务相应人员把拟购药品的厂商、药品资质交质管部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由质管部相关人员系统录入供货商、药品基础信息;
四、业务人员应当依据系统数据库生成采购订单,拒绝出现超出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订单生成,采购订单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采购计划。
五、药品到货时,验收人员依据系统生成的采购计划,对照实物确认相关信息后,方可进行收货,系统录入批号、数量等相关信息后系统打印“验收入库单”。
六、验收人员按规定进行药品质量验收,对照药品实物在系统采购记录的基础上再系统核对药品的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到货数量等内容并系统确认后,生成药品验收记录。
七、系统按照药品的管理类别及储存特性,并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和养护制度,对在架药品按期自动生成养护工作计划,养护人员依据养护计划对药品进行有序、合理的养护。
八、系统根据对库存药品有效期的设定自动进行跟踪和控制,由养护员依据系统的提示制作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九、销售药品时,系统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及库存记录打印销售小
1、保证其职责的顺利进行。
2、依据《***************》制订本制度。
3、内容:
3.1认真执行《***************》等的规定,按药品性能或剂型分类陈列,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分开,人用药与兽用药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一般药品与特殊药品分开。
3.2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剂量、禁忌和注意事项,不得夸大宣传,严禁又红又专销伪劣药品,积极推销质量合格的近期产品和储存期较长的产品,确保售出药品的质量。
3.3问病售药,防止事故发生。
3.4对特殊管理药品必须按规定的方法销售。
3.5陈列药品的存放,按药品的性能注意避光、防潮,发现有质量问题和用户有反映的药品要停止销售,并立即报告质量管理部门复验。
3.6拆零销售药品,出售时必须使用药匙将其装入卫生药袋,规格、用法、用量等内容。
3.7对陈列药品进行养护检查,并做好养护记录。
3.8定期或不定期咨询客户对药品,质量及服务工作质量的意见,以改进自己的工作,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提高服务工作质量,如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药品零售管理制度范本最新10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所有药品零售企业(连锁)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督检查
第三条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跟踪检查和专项检查等。
第四条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采取随机抽查方式,结合投诉举报及违法违规记录情况确定。
第五条《*市零售药店监督检查记分卡》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统一印制、发放,如有遗失,须及时向市局申请补发。记分检查的情况应在记分卡上记录,多项违法违规的,逐项记分并累计,由检查人员和监管相对人双方签名确认。
第六条药品零售企业年度内记分累计40分以上(含40分)的,该企业负责人和所有从业人员须参加市局组织的药政法规和相关知识再教育。
第七条已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由市局组织GSP日常检查和跟踪检查。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GSP认证后新增门店10家以上的,开展专项检查。不按GSP要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严重违反或屡次违反GSP规定的企业,建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其GSP认证证书。
第八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的,第一次给予警告,责令14日内改正;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并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予以处罚;第三次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或同一投资人已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缺岗严重的,必须按规定补充所需药学技术人员后,方可再申办药品零售企业。
第三章安全信用分类管理
第十条药品零售企业安全信用分类采用等级分类及动态认定的方法。市局按照药品零售企业安全信用等级划分标准,对已经达到某一信用等级的药品零售企业,做出相应的认定,并据此作为该企业或其所属的连锁企业(同一法人企业)的总体评定。每年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对已经检查的企业进行重新认定信用分类等级,认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药品零售企业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包括: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档案,根据信用等级标准划分信用等级,并按照信用等级给予相应的奖惩。
第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连锁)安全信用等级分为诚实守信、一般守信、警示、失信四级。
第一节药品零售企业信用等级分类
第十三条确定药品零售企业安全信用等级的原则为:
(一)以记分检查结果、GSP实施情况作为重要依据。
(二)以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重,日常投诉、举报、抽验、监管情况作为辅助标准。
第十四条一年内,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被认定为诚实守信
等级:
(一)记分检查每次不超过20分(含20分);
(二)GSP日常抽查的结果符合认证检查标准;
(三)无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一年内,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被认定为一般守信等级:
(一)记分检查单次超过20分(不含20分)而少于40分(不含40分)的;
(二)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警告,被责令改正的;
(三)非因违法违规经销假劣药品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十六条一年内,有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被认定为警示等级:
(一)记分检查单次超过40分(含40分)而少于60分(不含60分)的;
(二)GSP日常抽查结果为限期整改的;
(三)因实施同一违法违规行为被连续责令改正两次以上的;
(四)被处以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第十七条一年内,有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被认定为失信等级:(一)记分检查一次超过60分(含60分)的;
(二)GSP日常抽查的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抽验和索取有关资料或者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四)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
第二节连锁企业(同一法人企业)信用等级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