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演出现场安全保障措施范文,希望大家喜欢,欢迎大家阅读与借鉴。
演出现场安全保障措施范文1
近些年来在各类演出活动中,演出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此不断强调安全防范,并加强防范措施,陆续发布了演出安全方面的新规及国家、行业标准。
基于GB/T 36729—2018《演出安全》等国家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以及三十余年数百场的演出实践,分析演出中的安全事故案例,总结并提出了以制作总监负责制的演出安全防范措施,重视制作总监在项目中的风险评估、现场管理和应急处理的作用,促进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演出单位、设备提供单位、场地单位等各方面的相关人员增强演出安全意识,以利完善演出中的演出安全管理和监督机制。
1制作总监的职责及作用
二十一世纪以来,文化产业不断发展,演出形式多元化,更多新技术新设备的加持使得演出需要艺术家与幕后的技术人员、管理者共同完成。
在横跨艺术、技术及管理等多领域的实际工作中,制作总监能将灯光、音响、舞美、视频、舞台机械以及服务部门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是演出项目执行中非常重要的岗位,既要参与项目前期的创作、统筹、排练等工作,还要在演出现场协调管理各个环节,力保演出项目顺利进行,因为演出安全是演出的重中之重。
制作总监全面负责演出过程中的各项事务,对于演出的艺术创作,要了解导演意图,配合艺术家的表演创作,平衡技术运用和制作成本的冲突;对于演出的技术运用,要不断学习,了解最先进的技术、设备性能参数,协调技术人员完成设施、设备的安装及使用;对于演出管理而言,除服务于艺人和所有的团队外,还是项目的领导者,要保证项目的有序进行,并保证人员、设备、场地在安全的前提下运行。
2演出安全案例分析
笔者在众多的演出项目中,亲历过几次演出事故,在此仅分析两个演出安全事故的原因及处理情况。
2.1演出安全事故案例
笔者参加的一场超大型公关活动,舞台系统工程由众多的设备供应商分包,但没有设置制作总监,只是由导演组中一位广告业务员兼管制作事宜。
设备进场后,几家供应商在无奈的状态下自发组织了一次会议,分配工作节点和完成时间,以及相关的供电系统规划等,在没有总体协调管理的情况下开始现场搭建。
在搭建尾声的一个下午,排练结束后,舞台机械部门按照灯光部门的要求将灯光结构降到指定的位置,结构最低点距舞台台面约2 m,笔者作为舞台机械的负责人要求控制人员到位后断电待命。
不料,灯光部门的技术人员仍然在灯光结构上换灯,换灯进行中笔者突然发现技术人员剧烈抖动,判断发生了漏电事故,于是大喊所有部门断电。
大约1分钟后灯光系统断电,触电的技术人员垂直掉到了舞台上,导致脚踝骨折和腰椎骨折,人已昏迷但呼吸心跳正常,于是笔者提醒灯光部门尽快进行叫救护车等后续处置。
事后多方共同检查设备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由于灯光插头里面螺丝松动致使接线松动,火线与零线连接导致漏电。
除直接原因外,进一步分析其背后的原因,设备及线路老化,未能定期保养和检修;现场没有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换灯时没有断电;登高没有按照相关的安全规定使用安全带,安全带虽然挂在了身上,但是挂钩没有挂在结构上的高处锚点;现场没有设置安全员旁站监督,未能及时发现隐患,且现场没有指挥后续处置工作的专职人员。
由此可见,如果灯光部门能遵循相关的基本安全规定,事故是可以避免的;如果依规程设置制作总监管理演出项目,或许事故也是可以避免的。
2.2演出安全事故案例2
在一个大型的演唱会上,根据LED屏钢结构的设计要求,对主结构承重做出了硬性要求,设计图纸和设备清单经查阅可以达到安全要求。
但在现场发现,钢架主结构所用材料与提交的设备清单不符,由一根1 m×1 m的立柱换成了由4根50 cm×50 cm捆绑的立柱,如图1所示。
于是,笔者叫停了施工,并要求在限期内重新提供主结构的力学计算书,否则不可继续施工。
但设备供应商在主办方的认可下复工,笔者针对这一隐患,安排专人观察,在结构搭建完成所有负重加载后,4根立柱中的2根倾斜,这时笔者再次叫停了施工,分别向主办方和设备供应商发出了安全预警。
设备供应商在制作总监的监督下,实施了整改,保证了演出的正常进行。
3关于演出安全的相关标准
中国对演出安全很重视,2017年之前,已颁发多部涉及演出的行业标准,如WH/T27—2007《舞台机械验收检测程序》,WH/T28—2007《舞台机械台上设备安全》,WH/T36—2009《舞台机械台下设备安全要求》,WH/T37—2009《舞台机械操作与维修导则》。
2017年后,又陆续发布了相关的国家及行业标准,如GB/T 36729—2018《演出安全》、GB/36726—2018《舞台机械刚性防火隔离幕》、GB/T36731—2018《临时搭建演出场所舞台、看台安全》等国家标准,以及WH/T78.3—2018《演出安全第3部分:舞台灯光安全》,WH/T78.5—2020《舞台安全第5部分:舞台视频安全》,WH/T78.6—2017《舞台安全第6部分:舞美装置安全》,WH/T78.7—2021《舞台安全第7部分:舞台威亚安全》,WH/T78.8—2019《舞台安全第8部分:舞台监督与通信安全》,WH/T78.9—2019《舞台安全第9部分:舞台幕布安全》,WH/T78.10—2017《舞台安全第10部分:剧场工艺安全》,WH/T92—2021《临时搭建演出场所舞台、看台安全监督检验规范》等行业标准。
在《演出安全》中,明确定义了演出安全、演出事故分类,并就演出安全规程做出了明确规范。
关于演出事故,在5.3中分为两类安全事故。
第一类演出事故,由危险源直接导致的事故分别,划分为如下两类:即一是人身伤害:1)生命安全;2)身体健康;3)精神健康;二是财产损害:1)设施损坏;2)设备损害;器材失灵。
第二类演出事故是由第一类演出事故引发的事故,划分为生产安全、职业安全、质量安全、公共安全、文化安全五类。
其中,生产安全主要针对舞台系统和剧场设施设备的安全,职业安全主要是针对演职人员和专用演出设备的安全,质量安全主要针对观众和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精神安全。
《演出安全》是针对中国演出行业存在的易引发事故的安全隐患等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不仅适用于演出服务、临时舞台看台搭建,还适用于演出场所建设、剧场运营管理。
4演出事故的基本防范措施
《演出安全》中的5.4.2.5款明确了应急预案的内容,包括演出活动应具备系统故障应急措施、系统失控紧急停止措施、发生事故紧急救护措施,救援措施和安全疏散措施。
应急预案中应有针对第一类演出事故发生后如何避免发生第二类演出事故的应对措施。
一般情况下,根据场馆管理规定(各场馆要求有所不同),演出单位进驻场馆前须签署“安全责任书”,并指定专门的安全负责人,要求演职人员严格执行场馆相关安全规定,配合场馆做好演出、装台、合成、排练期间的安全工作。
在此,笔者特别针对演出活动的实际情况和第一类演出事故不同危险源,根据该标准应急预案的内容,从制作总监岗位的职责,总结现阶段的演出活动中避免发生事故的基本防范措施。
4.1防火
2、作息时间:晚10:00前所有人员必须回到宿舍就寝,严禁夜不归宿(有工作安排除外),晚10:30所有寝室必须熄灯就寝,早上按要求准时起床。
3、现场管理:(1)工作过程中所有领用物品(包括服装道具等)必须按规定按时归还。
(2)在拍摄过程中,严禁无故离开现场,有特殊情况须向领队请假。
(3)收工交完服装道具后,在现场排队等候返回车辆,严禁到处乱跑,否则后果自负。
(4)在工作过程中听从剧组及带队安排,有序完成各项工作。
4、乘车管理:早晚接送车辆到达后应及时排队上车,并在乘车过程中注意保持车辆卫生。
5、卫生管理:各个宿舍保持卫生整洁,并对公共卫生去采取轮流制管理,各个宿舍寝室长负责安排值日人员。
6、安全管理:所有人员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注意自身安全。
休息时间外出需两人以上同行,负责自身安全,并准时返回住处。
严禁一切违纪、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公安部门处理。
7、奖罚制度:(1)夜不归宿者发现一次扣除三天工资。
(2)无故离开现场者,发现一次罚款五元,一天发现2次,扣除半天工资。
(3)打架,参与者每人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偷窃者直接开除,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长期跟组人员不按要求提前回家者,工资减半,不报销路费。
8、其他相关制度:(1)所有人员注重自身形象,遵纪守法,团结同事。
(2)针对长期跟组人员,便于管理和统一形象,须统一服装,每人交50元服装费。
(3)档案管理,所有人员需提前报名,上交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存档。
(4)岗前培训,所有人员上班前须1-6天的职业培训,包括纪律培训、马术培训、武术培训、演技培训等,培训费用50元。
9、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补充,本公司对此规定有最终解释权。
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并签字确认!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xx-10-24 19:48|#2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条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
第四条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
(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
(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
(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第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
(三)演出经纪机构在港、澳的合法开业证明;
(四)演出经纪机构章程、分支机构章程;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书及身份证明;
(六)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演出经纪机构的资金证明及向分支机构拨付经营资金的数额及期限证明;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二)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三)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四)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资金来源、数额、期限及证明;
(六)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依照《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营主体或者分支机构的,在取得文化部颁发的批准文件后,应当在90日内持批准文件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文化部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第三章演出管理
第十八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2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
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条例》第二十一条所称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是指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所称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是指由演出举办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证明。
(二)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证明文件;
(四)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前款第(一)项所称资金证明是指由申请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帐户存款证明,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意贷款的证明,或者其他单位同意借款、投资、担保、赞助的证明及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帐户存款证明。
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项目,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