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制止耕地非农化,各地一定要加强大棚房整治工作,下面小编给大家精心整理了《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方案》,希望能帮到大家,欢迎阅读参考。

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方案1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棚房”问题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5月25日全国“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及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关于“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工作的相关要求,持续巩固我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成效,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1〕1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制止耕地“非农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深刻汲取襄汾县“大棚房”问题的教训,坚持实事求是、问题导向,旗帜鲜明、态度坚决,持续做好我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工作,进一步完善问题清单和整治台账,边排查边整治,不断健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严防死灰复燃,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健康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打下坚实基础。

二、清理整治范围

本次“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行动是在我省正在开展的“回头看”工作基础上的进一步排查整治。重点聚焦三类问题:一是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与农业发展无关的设施;二是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三是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面积严重超标准(参照2019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排查“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整改情况。对照我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排查发现的97个问题,逐一核查是否整改到位、是否存在死灰复燃。

(二)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排查登记。在完成我省“回头看”工作基础上,进一步组织力量对本行政区内设施农业用地开展深入排查,梳理完善登记台账(附件2)。实施网格化管理,做到眼到脚到,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确保排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各乡(镇)、街道要全面梳理汇总设施农用地排查情况,按时间节点上报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坚决排查整治。各乡(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内设施农业用地逐户登记建档,逐一补充信息,进一步完善“一棚一户一档”(附件3)。为下一步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做好基础工作,一旦发现“大棚房”问题,坚决按照政策标准完成整改整治。进一步梳理汇总台账(附件4),对照国家“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关于“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整改工作指导意见》,以及《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自然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0〕42号),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区分类型,依法依规整治整改。

(四)严格执法惩治惩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从严查处,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五)严肃执纪问责。要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在清理整治工作中,发现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主动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问题清单,对涉嫌有内外勾结、搞利益交换和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六)尽快恢复耕地生产功能。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大棚房”等非农设施,清理整治后,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

四、责任分工

我市“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xx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工作的市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不变,职责不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与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联合办公,负责督促指导本次“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张致荣兼任。领导组具体名单见(附件1)。

(一)市级督促。我市将适时成立督导小组对各乡(镇)、街道“一棚一户一档”登记建档情况、“大棚房”问题梳理汇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设施农业用地户户建档登记,对存在的“大棚房”问题要建立整改台账,逐项对账销号,确保彻底整治整改到位。

(二)责任落实。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承担本次清理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内“大棚房”问题的清理整治工作。乡镇(街道)长(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调配、排查整治等工作,将工作任务和责任逐级压实。

(三)部门协同。自然资源与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政府统一部署下,加强指导和督促,各尽其责、共同负责,加强配合、联合行动,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五、工作步骤

(一)进一步开展排查。2021年6月10日至7月15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在前期我市“回头看”工作基础上,结合图斑和国土云等信息,对原97个“大棚房”问题整治情况、设施农业用地排查情况、逐棚逐户建档情况、排查发现“大棚房”问题情况进一步开展全面排查,补充完善排查登记信息。对发现的“大棚房”问题要形成明细表(附件4),7月15日前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进一步督导整治。2021年7月15日至8月15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开展整治整改。按照“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整治整改指导意见等政策性文件要求,开展问题查处、整治整改和问责追责。要加强整治整改情况统计,从8月1日起,每周三报送调度情况(附件7)。8月15日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在认真总结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专题报告,以政府文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按照全省部署,严格属地管理,层层压实责任,特别是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挂帅,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确保取得实效和农村稳定。

(二)切实履行职责。要把排查和整治贯穿工作全过程,深入查、彻底查,做到不漏报、不瞒报。要突出问题整治,倒排工期,挂牌督战,坚决整治,做到不拖延、不回避、不敷衍。要讲究方式方法,把握政策,区分情况,依法依规,严格标准,避免工作简单化、“一刀切”。

(三)严肃督导问责。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组织成立督导组,对各村(社区)工作进展情况全程进行督导,督促排查整改到位。市政府将适时开展督导,对督导中发现的“大棚房”问题排查不到位、整改不到位、压案不查、知错不改、不负责任的,坚决移送纪委监委追责问责;对整改后“大棚房”反弹回潮、发生新增问题、长效机制未建立或没有发挥作用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对党政主要负责人一律先免职、再追责,对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四)定期上报信息。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在加快工作进度的同时,及时调度汇总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重大情况随时上报。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每周二下午18时前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包括组织领导、动员部署、排查整治数量、总体进展、典型案例等),重点情况随时报送。

(五)接受社会监督。市、乡(街道)、村三级要设立举报电话,广泛发动社会监督,接受舆论监督。要积极与纪检监察部门保持联系,严肃处理纪委监委收到的“大棚房”问题线索和群众举报。

(六)建立长效机制。要把坚决遏制“大棚房”问题反弹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长期坚持,持续把各项长效监管措施抓紧抓实。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部门职责,压实监管责任,市级每季度对设施农业用地进行一次联合巡查,督促乡镇(街道)政府每月对本行政区内设施农业用地进行一次实地巡查。

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方案2

一、总体要求

全面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治台账,回头排查、回头整治、边排查边整治,巩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等三农治理成果,进一步健全完善常态长效监管机制,严防死灰复燃,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

二、“回头看”排查整治范围

要在2020年6-12月开展的“‘大棚房’‘重点区域’清理整治等专项行动‘回头看’”、今年5月以来开展的“严格常态化管理防止‘大棚房’和重点区域违法违规占用国家资源挤占生态空间问题反弹”的工作基础上,重点聚焦三类问题:一是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与农业发展无关的设施;二是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三是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面积严重超标准,参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此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生态移民、扶贫搬迁、下岗职工再就业等设施农业项目,主要是看护房占地超标准或手续不完善问题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妥善处置。

三、“回头看”主要任务

(一)核查“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整改情况。对照“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问题台账,对排查清理发现的“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情况逐一核查是否整改到位、是否存在死灰复燃。

(二)排查设施农业项目实施情况。对设施农业项目实施情况开展拉网式排查,实行网格化管理、责任到人,逢棚必查、不留死角。

(三)坚决排查整治。依据核查、排查结果,对照《国家“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关于“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区分类型,依法依规整治整改。

(四)严格执法惩治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五)严肃执纪问责。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在“回头看”中,发现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要主动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对涉嫌有内外勾结、搞利益交换和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为了制止耕地非农化,各地一定要加强大棚房整治工作,下面小编给大家精心整理了《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方案》,希望能帮到大家,欢迎阅读参考。

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方案1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棚房”问题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5月25日全国“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及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关于“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工作的相关要求,持续巩固我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成效,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1〕1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制止耕地“非农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深刻汲取襄汾县“大棚房”问题的教训,坚持实事求是、问题导向,旗帜鲜明、态度坚决,持续做好我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工作,进一步完善问题清单和整治台账,边排查边整治,不断健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严防死灰复燃,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健康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打下坚实基础。

二、清理整治范围

本次“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行动是在我省正在开展的“回头看”工作基础上的进一步排查整治。重点聚焦三类问题:一是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与农业发展无关的设施;二是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三是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面积严重超标准(参照2019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排查“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整改情况。对照我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排查发现的97个问题,逐一核查是否整改到位、是否存在死灰复燃。

(二)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排查登记。在完成我省“回头看”工作基础上,进一步组织力量对本行政区内设施农业用地开展深入排查,梳理完善登记台账(附件2)。实施网格化管理,做到眼到脚到,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确保排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各乡(镇)、街道要全面梳理汇总设施农用地排查情况,按时间节点上报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坚决排查整治。各乡(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内设施农业用地逐户登记建档,逐一补充信息,进一步完善“一棚一户一档”(附件3)。为下一步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做好基础工作,一旦发现“大棚房”问题,坚决按照政策标准完成整改整治。进一步梳理汇总台账(附件4),对照国家“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关于“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整改工作指导意见》,以及《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自然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0〕42号),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区分类型,依法依规整治整改。

(四)严格执法惩治惩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从严查处,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五)严肃执纪问责。要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在清理整治工作中,发现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主动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问题清单,对涉嫌有内外勾结、搞利益交换和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六)尽快恢复耕地生产功能。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大棚房”等非农设施,清理整治后,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

四、责任分工

我市“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xx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工作的市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不变,职责不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与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联合办公,负责督促指导本次“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张致荣兼任。领导组具体名单见(附件1)。

(一)市级督促。我市将适时成立督导小组对各乡(镇)、街道“一棚一户一档”登记建档情况、“大棚房”问题梳理汇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设施农业用地户户建档登记,对存在的“大棚房”问题要建立整改台账,逐项对账销号,确保彻底整治整改到位。

(二)责任落实。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承担本次清理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内“大棚房”问题的清理整治工作。乡镇(街道)长(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调配、排查整治等工作,将工作任务和责任逐级压实。

(三)部门协同。自然资源与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政府统一部署下,加强指导和督促,各尽其责、共同负责,加强配合、联合行动,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五、工作步骤

(一)进一步开展排查。2021年6月10日至7月15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在前期我市“回头看”工作基础上,结合图斑和国土云等信息,对原97个“大棚房”问题整治情况、设施农业用地排查情况、逐棚逐户建档情况、排查发现“大棚房”问题情况进一步开展全面排查,补充完善排查登记信息。对发现的“大棚房”问题要形成明细表(附件4),7月15日前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进一步督导整治。2021年7月15日至8月15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开展整治整改。按照“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整治整改指导意见等政策性文件要求,开展问题查处、整治整改和问责追责。要加强整治整改情况统计,从8月1日起,每周三报送调度情况(附件7)。8月15日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在认真总结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专题报告,以政府文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按照全省部署,严格属地管理,层层压实责任,特别是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挂帅,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确保取得实效和农村稳定。

(二)切实履行职责。要把排查和整治贯穿工作全过程,深入查、彻底查,做到不漏报、不瞒报。要突出问题整治,倒排工期,挂牌督战,坚决整治,做到不拖延、不回避、不敷衍。要讲究方式方法,把握政策,区分情况,依法依规,严格标准,避免工作简单化、“一刀切”。

(三)严肃督导问责。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组织成立督导组,对各村(社区)工作进展情况全程进行督导,督促排查整改到位。市政府将适时开展督导,对督导中发现的“大棚房”问题排查不到位、整改不到位、压案不查、知错不改、不负责任的,坚决移送纪委监委追责问责;对整改后“大棚房”反弹回潮、发生新增问题、长效机制未建立或没有发挥作用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对党政主要负责人一律先免职、再追责,对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四)定期上报信息。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在加快工作进度的同时,及时调度汇总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重大情况随时上报。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每周二下午18时前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包括组织领导、动员部署、排查整治数量、总体进展、典型案例等),重点情况随时报送。

(五)接受社会监督。市、乡(街道)、村三级要设立举报电话,广泛发动社会监督,接受舆论监督。要积极与纪检监察部门保持联系,严肃处理纪委监委收到的“大棚房”问题线索和群众举报。

(六)建立长效机制。要把坚决遏制“大棚房”问题反弹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长期坚持,持续把各项长效监管措施抓紧抓实。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部门职责,压实监管责任,市级每季度对设施农业用地进行一次联合巡查,督促乡镇(街道)政府每月对本行政区内设施农业用地进行一次实地巡查。

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方案2

一、总体要求

全面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治台账,回头排查、回头整治、边排查边整治,巩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等三农治理成果,进一步健全完善常态长效监管机制,严防死灰复燃,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

二、“回头看”排查整治范围

要在2020年6-12月开展的“‘大棚房’‘重点区域’清理整治等专项行动‘回头看’”、今年5月以来开展的“严格常态化管理防止‘大棚房’和重点区域违法违规占用国家资源挤占生态空间问题反弹”的工作基础上,重点聚焦三类问题:一是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与农业发展无关的设施;二是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三是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面积严重超标准,参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此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生态移民、扶贫搬迁、下岗职工再就业等设施农业项目,主要是看护房占地超标准或手续不完善问题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妥善处置。

三、“回头看”主要任务

(一)核查“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整改情况。对照“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问题台账,对排查清理发现的“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情况逐一核查是否整改到位、是否存在死灰复燃。

(二)排查设施农业项目实施情况。对设施农业项目实施情况开展拉网式排查,实行网格化管理、责任到人,逢棚必查、不留死角。

(三)坚决排查整治。依据核查、排查结果,对照《国家“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关于“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区分类型,依法依规整治整改。

(四)严格执法惩治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五)严肃执纪问责。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在“回头看”中,发现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要主动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对涉嫌有内外勾结、搞利益交换和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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