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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篇1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加快建立健全我乡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案。
1.3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分级治理、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案和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政府社会治理水平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4突发环境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环境污染事件、严重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污染事件等。
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弃物辐射污染事件。
1.5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非凡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5.1非凡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非凡重大环境事件:
⑴环境事件死亡1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
⑵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⑶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⑷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⑸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⑹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存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5.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⑴因环境事件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
⑵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⑶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
⑷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5.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几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⑴因环境事件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造成中毒(重伤)10人以下。
⑵因环境污染造成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1.5.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因环境污染造成乡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1.6适用范围。
黄泥乡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
2.应急组织体系
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办、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理组组成。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危害和损失等有关信息,由乡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
对影响重大的事件的信息发布,应经县政府批准后,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5.应急保障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乡党委、政府充分掌握事件处置措施所需的一切应急力量。
(人力、物力、财力)
6.附则
6.1奖励与责任追究。
6.1.1奖励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①.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②.对防止或拯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③.对事件应急预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6.1.2责任追究
在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
②.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备义务的;
③.不按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④.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⑤.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⑥.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⑦.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6.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篇2
1.1目的
为提高和保障庙首镇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庙首镇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庙首镇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庙首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依据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宣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旌德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针对庙首镇可能突发事件的特点和种类,特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庙首镇辖区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林地火灾等。
(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非正常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事件。
各类突发事件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通常划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Ⅱ级(重大突发事件)、Ⅲ级(较大突发事件)和Ⅳ级(一般突发事件)。
5、林业站:负责对森林火灾、外来物种入侵情况的监测、管控,并组织扑灭。
6、财政所:组织安排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其他有关资金使用的的监督管理工作。
8、国土所:负责地质灾害点监测、勘察和抢险工作,负责向指挥部提供地质灾害易发地的预测预报工作。
8、供电所: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电力供应,负责为抢险救灾、灾后重建等提供用电服务。
负责中断电力的恢复抢通工作。
9、通信:由通讯公司负责突发事件导致的通讯中断的抢通恢复工作,为抢险、救灾提供通信服务。
10、卫生院:组织安排受灾人员紧急救治和伤员转移。
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疫情。
3运行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信息监测
(1)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网络,在现有气象监测、汛情监测、地震监测、交通安全监测和森林防火监测等手段的基础上,拓宽信息渠道,扩大监测能力。
(2)政府和相关行业部门要负责本镇或本行业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普查、登记和管理工作;掌握本镇和本行业重大危险源数量、重大隐患分布和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以及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做好信息收集和风险分析工作。
3.1.2、信息报告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村(居)、村民小组应立即如实向镇应急办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相关情况,由镇应急办及时上报县应急办。
(2)镇应急办和各相关部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重要信息报告后,研究判断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及时提出紧急处置建议,向镇应急小组报告,并将镇应急小组领导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村(居)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向上级汇报。
(3)各村(居)和相关部门要及时掌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严密监视事态发展,及时上报镇应急办。
同时,镇应急办及时汇总有关情况,向上级汇报。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各村(居)、各部门,要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信息。
一般(Ⅳ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立即如实向镇应急办报告,并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
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有关单位值班人员可直接向镇应急办报告。
对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的一般突发事件,也要及时向镇应急办报告。
报告内容要简明、准确,应包括以下要素:信息来源、事发时间、事发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事态控制及变化情况,必要时要随时续报。
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镇政府应急办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
对接报的Ⅲ级(较大突发事件)或Ⅳ级(一般突发事件),要在事件发生后,在2小时以内如实向县政府应急办报告。
对接报的I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或Ⅱ级(重大突发事件),要立即向县政府应急办报告。
对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县政府报告的突发事件,镇应急办应在接到事件报告后立即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并说明具体原因。
同时,将县领导的批示意见及时传达给有关村(居)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3.2.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要立即做出响应,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按照有关预案的规定,确定或预测事件类型、危害程度和可能达到的级别,并及时向镇应急办报告。
镇应急小组在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应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先期处置的主要任务是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救治伤员、排除明显险情、控制事态发展等工作。
3.2.3、分级响应。
4.7治安维护
庙首公安派出所、镇综治办、司法所、信访办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
事发地所在村(居)应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
4.8宣传、培训和演练
镇人民政府应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常识,增强公众安全防范意识。
镇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管理人员培训。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5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篇3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广东省各级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促进广东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建设经济强省、文化大省、法治社会、和谐广东提供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机理和发生过程,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台风、严寒、高温、雷电、灰霾、冰雹、大雾、大风、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赤潮等海洋灾害,重大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涉及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广东省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预防为主,依法规范。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把预防危害性突发公共事件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中心环节,防患于未然;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将应急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实行在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对处置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实施统一指挥和协调的能力,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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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篇1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加快建立健全我乡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案。
1.3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分级治理、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案和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政府社会治理水平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4突发环境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环境污染事件、严重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污染事件等。
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弃物辐射污染事件。
1.5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非凡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5.1非凡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非凡重大环境事件:
⑴环境事件死亡1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
⑵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⑶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⑷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⑸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⑹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存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5.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⑴因环境事件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
⑵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⑶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
⑷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5.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几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⑴因环境事件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造成中毒(重伤)10人以下。
⑵因环境污染造成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1.5.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因环境污染造成乡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1.6适用范围。
黄泥乡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
2.应急组织体系
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办、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理组组成。